证人三:
证明
兹证明,男(女),系市(县、区)镇
(乡、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该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任教,担任年级学科教学工作;年月至年月在学校工作,担任学科教学工作;
当时我与该同志为关系。所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
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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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系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职务
现居住于,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民办代课教师证明人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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