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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0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2011-2015发展规划》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2011-2015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对省内事务所采用多种模式实质性联合重组实行强强联合,发展成为全国性大型事务所,并在全国综合评价排名中进入前15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事务所科学发展,在每年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公布后,对在全省综合评价中获得AAAA以上的事务所(包括外省在江苏分所)当年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50%或当年业务收入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的事务所,将其缴纳会费省注协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

第四条 鼓励外省事务所在江苏境内设立总部,对外省事务所设在江苏境内的地区总部,其中在江苏境内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第五条 为引导、鼓励和支持事务所加强对新业务的拓展,对从事反映行业新业务拓展方向和重点的新业务项目,特别是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简称“一特三高”)项目的新业务能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3万元奖励。省注协每年下发《新业务岗位能手评选指南》,各市注协和省直事务所按指南申报。

第六条 为实施全省行业人才培养战略,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事务所分别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行业人才培养方面,对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领军(后备)人才资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取得国际资质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行业人才引进方面,从省外和行业外引进上述人才,参照前款给予奖励。对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事务所工作,在三年内取得CPA资格并注册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AAAA级以上并经省注协批准实行内部培训的事务所,按不超过事务所年度人才培养经费支出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报程序:在全国和省综合评价公布后,符合本办法第

二、

三、

四、五条规定的事务所,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市注协申报,市注协审核后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省注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事务所,按《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市注协审核后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省注协。

第八条 省注协收到各市注协和省直事务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省注协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事务所事业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的事务所,省注协一经查实将收回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或补助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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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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