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特点和方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1)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
范围。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最低限
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
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2)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由相应行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2)特点:
1)资金来源公共性。一是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部收入;二是政府采购目标具有公共性(想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强制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3)政策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4)经济型和非盈利性。追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单一来源
6)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的条件、组织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实施条件
必须编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方可实施。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临时性采购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和组织形式
(1)实施方式: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2)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和 自行招标。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1)确定采购需要
1)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
3)进口产品审核:(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成功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数采购。
3.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采用《政府采购法》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
(3)确定采购方式
1)公开
2)邀请 (一下情形之一,可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情形之一,可采用)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表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酸菜总额的。
4)询价
5)单一(情形之一,可采用)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6)其他采购方式
(4)组织采购活动
(5)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
(6)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7)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附采购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