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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的主体不包括国营企业

2、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的寻租行为会导致政府采购的腐败,

其中工程不包括信息工程等软件类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但包括网络工程等硬件类。软件类属于服务。

3、四级委托代理链: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

4、政府采购级别5层:中央、省市、地级市、县区、乡镇

5、微笑曲线:微笑曲线的核心思想在于说明,一个企业的产业价值链附加值在研发和销售环

节是远远高于其生产加工环节的。

6、我国的公共支出管理体系由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三驾马车”共同构成。

7、《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这也不

是一定的,需要达到《政府采购法》中的限额,而且只是规范这方面适用,其他的支付等什么环节还是按照《政府采购法》

8、《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只对招标和投标程序进行规范。

9、《政府采购法》作为实体法,还要对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当接受的

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取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进行规范。

10、细化采购标段:分段不分标,否则会增加采购成本,

11、政府采购的发展过程应是:分散——集中——分散

12、关于集中采购;凡是限额达到一定程度,无论是否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均必须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

1、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从1996年至今

2、《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WTO的三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

4、政府采购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

5、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英国

6、最早对政府采购作出规定的是欧共体。1966年

7、关贸总协议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原则中

公开透明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透明原则源自

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 。

2、该原则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应该公开透明。二是政府采购的需求应该公开

透明。三是评标的方法与标准应该公开透明。四是政府采购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五是政府采购的结果应该公开透明。

公正平等原则:

1、公正平等主要指采购人应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供应

商,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这是确保公平竞争原则实现的保证。公正原则主要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来执行的。

2、管理机关,除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外,还必须坚持这些规则在执行中不偏不倚、

一视同仁。采购机关必须对各供应商提出相同的供货标准和采购需求信息,对物品的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行合同的标准,不得对供应商提出合同以外苛刻的要求或不现实的条件。中介机构,贯彻公正原则必须体现在开标和评标的过程中。

资格预审:

1、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的必要性:

(1)资格审查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任务的重要保障

(2)资格审查是了解和评估供应商,制订招标计划与招标文件的重要手段

(3)资格审查可以提高招标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2、资格预审的概念:规定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和要求,从而让政府站在公正的立

场上开展采购活动,运用财政支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发挥政府采购功能,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资格审查的作用:一是保证采购质量与效率的需要。二是维护政府诚信形象的需要。三是

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需要。

4、资格审查的方式有两种: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5、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审查包括:法定的基本条件、采购人规定的特别条件

6、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时间应在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发出投标或谈判邀请书(询价

通知书)之日前。

7、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

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8、资格审查方式:事前审查、供应商登记制度、开标前的审查

9、

定向评分法:

1、定向评分法”就是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评判标准进行评

分,最后确定一个取得投标资格的最低分数线,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被视为合格;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则被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方式:

全额拨付方式、差额拨付方式、采购卡支付方式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两上两下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构成:1.投标函与投标报价表2.证明投标人合格且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

文件。3.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4.投标保证金

2、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不适合公开招标的情况:不存在竞争、不适合公开招标的如招标成本过大耗时较长的、排

除竞争的情况

4、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合同授予。

5、招标程序包括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等。

6、投标程序包括投标资格的申请与审查,编制和准备投标文件,投标书的递交。

7、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其作用在于,阐述需要

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8、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又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招标

文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商鉴定合同的基础,因为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9、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

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0、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

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

1、适用的条件:

1、招标未果的,如供应商少于3家等;

2、招标时间过长,不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3、性质复杂,难以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4、以前不曾采购、成本信息较少,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在我国,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周期一般为25天左右。

3、1.利的方面:

1)缩短了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的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更有利于对民族产业的保护。

4、2.弊的方面:

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

2)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进步

3)秘密洽谈,易滋生作业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

5、竞争性谈判的过程:成立谈判小组、制作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

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6、谈判的过程: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其中发盘与接受是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询盘不具

有法律效力

7、一项有效的接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决定,不能是第三者;

2)接受的内容必须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合,即接受必须是无保留地同意发盘内容中的各项条件。

3)接受必须是在发盘有效期限之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传达给发盘人,不能默认。

4)接受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8、

询价采购:

1、询价采购的特点:

1、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三家;

2、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3、报价的评审结果应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2、询价采购可以分为报价采购、议价采购等

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也是一种民事合同。

2、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3、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形成监督机制)

4、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以标书规定的方式缴纳,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的一般作为投

标无效处理。

6、对于中标供应商,根据一般操作程序而言,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

出的通知要求缴交中标服务费后,会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

7、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政府采购的验收与结算:

1、验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若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则须有集中采购代表参加。对复杂的项目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加。

2、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的验

收结算手续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结算的过程。

3、验收权的归属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中心、社会专门机构。

政府采购的监督:

1、财政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

政府采购范围与当事人:

1、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机关、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资金管理部门。

3、采购人有权选择自己的集采机构,但是无权任意选择自己的代理机构。(对于集中采购的项

目,只能在有限的选择哪一个集采机构,不能选择社会中介,社会中介只能代理集采目录之外的分散采购和小批量采购)

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16条)

5、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事业法人,仍然属于公共事业单位,不是纯粹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6、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同时,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并没有

禁止供应商转包合同的做法。

7、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8、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防部是军用产品采购或国防采购的主管机构。政府采购废标问题: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

1、政府采购计划是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挤出,即先有政府采购计划,后有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的分类:

按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分采购单位采购计划和综合采购计划。

按采购计划的编制内容分采购项目计划和采购资金计划。

按采购计划的方式,政府采购计划由集中政府采购计划和分散政府采购计划两部分所组成

3、政府采购预算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公开招标:

1、后续的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法、综合评标法、以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邀请招标:

1、邀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只在下列条件下适用:

(一)采购项目比较特殊,涉及保密或专业性较强从而潜在供应商较少时;

(二)若采用公开招标,得不偿失,费用过高时,如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等。

3、邀请招标的程序:招标邀请、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合同

4、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5、最低评标价与最低投标价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在内涵上却有本质的区别。

6、最低评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其中的成本指的是中标人的成本,而不是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

7、工程保证金,5~10%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2、质量第

一、服务第

二、价格最后

3、制定价格的方法:固定价格法和滑动价格法,前者是签订合同时即确定了价款,而后者是

签订合同时只对一些细微的材料进行单个的价值估计,合同实施完工后按之前估计得单价乘以数量

4、政府采购文件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的原件与批复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关于时限的要求: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

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7条)

3、政府采购记录至少要保留15年,为透明度原则提供了保证

4、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

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6、国际性招标通告从刊登广告到投标截止之间的时间不得少于45天,工程项目一般为60~90

天,大型工程项目或复杂设备为9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为180天。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投标法》第23条)

8、在我国,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周期一般为25天左右。

9、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10、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邀请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1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

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2、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3、中标供应商逾期交货7天以上的或未按规定供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拒付货款,同时

将给予合同风险金50%的处罚;

关于数量的要求:

1、在招标采购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时候,应宣布废标

2、公开招标中的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必须为奇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2/3

3、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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