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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江房〔2008〕161号)

市(区)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请迳向我局物业管理督导科反映。

附件: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

一、

二、三级。

第五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办一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申办二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江门市房产局申请资质: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各等级资质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规定。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属地房产局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确认后,报送市房产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广东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

经审批确认了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

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产局颁发相应等级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市房产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一、二级资质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当由市房产局初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核定制度,原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取资质证书后,一年内仍未有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发生撤并、注销、分立、资质变更等事项,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办理资质证书续办核准手续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由市房产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被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申请,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报告(版)

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物业服务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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