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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带薪休假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级管理人员身体健康,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和中国XXXX集团公司《关于实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正、副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均享受休假,每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休假期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正常工作时的标准足额发放,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条 在一个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一)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二)脱产半年以上参加各类培训并在培训期间已享受寒暑假的;

(三)本年度内已经参加疗养的;

(四)参加援藏、挂职锻炼等已按其他规定享受休假待遇的;

(五)当年已享受生育假的女性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或第二年的休假中,休假时间可在规定享受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5天。

第七条 当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的,仍可享受休假。休假可以与探亲假、婚丧假合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合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 1 – 第八条 符合疗养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上积极安排疗养,并与休假一同进行。一个年度内已经享受休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疗养。疗养天数少于休假天数的,按休假天数进行计算;疗养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按疗养天数进行计算。疗养(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有关疗养费用按XX公司疗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休假原则上每年一次按整休安排。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研究同意也可以在一年内分两次享受。当年未休的不跨年度补休。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要自觉带头执行,确保该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办理公务,切实保障高级管理人员的休假时间和质量。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需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不准以休假为由搞公费旅游或变相发放钱物。

第十二条 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休假制度的组织实施。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制定休假计划并督促落实。各单位应于当年元月份将本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休假(疗养)计划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和XX公司工会。高级管理人员休假需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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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带薪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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