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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 董事会秘书

(二) 集团总裁、副总裁、总监

(三) 省级/城市公司总经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三条任用程序:

(一) 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 副总裁、总监、省级/城市公司总经理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高管人员的选拔坚持“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基本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二) 受禁治产(禁止治理自身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四) 吸食毒品者;

(五)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六) 被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七)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第三章任期

第八条总裁、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总监、分/子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四章离任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辞职、解聘。

第十条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计。若审计结果正常,准予离任;若审计结果异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离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

第十二条 集团总裁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报告。在董事会未做出决议之前,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集团正常经营。

第十三条 集团副总裁、总监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两个月向总裁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在征求集团总裁的意见之后,报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未做出决议之前,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集团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将对其做出免职和解聘:

(一) 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者;

(二) 违反集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三)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 其它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

第十五条 免职和解聘需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离任审批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部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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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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