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集团鼓励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车。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集团确认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高管人员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个人,车辆管理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条:高管人员车辆的司机由其自行聘用,属个人行为;其司机不作为本企业员工,司机的人身保险、三项统筹公司不予负责。
第四条:集团以包干的形式支付高级管理人员使用小车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五年内,集团每年支付每位高管人员小车包干使用费7万元、购车贷款利息1万元,支付给小车司机的各项费用2万元,小车租库费用7200元。
2、其它费用及指标如下:
(1)小轿车每百公里耗油指标17公升、越野车每百公里耗油指标22公升;
(2)小车过桥费、过路费按出差所经过的路、桥凭据报销; (3)小车行驶10万公里(含10万公里)以内,每公里维修保养费用按0.25元包干使用;行驶10万公里以上,超过部分每公里维修保养费用按0.30元包干使用;维修保养包括换机油和换轮胎。 (4)小车办照费、车辆附加费、养路费、停车费、保险费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五条:各高管人员在公务出差使用车辆前要向车辆管理科通报,由车辆管理科备案。未通报车辆管理科而使用车辆的,该时段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高管人员自行处理。
第六条:高管人员车辆各项费用的报销程序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自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购车之日至文件下发时所发生的费用按此文件执行。
第八条:此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高级管理人员车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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