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股票期权个人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结算方式:

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人(券商)结算(期权交易、行权结算采用CCP多边净额结算) CCP: Central Counterparties 中央对手方(我理解就是多个券商的对手方都是中国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进行结算 期权交易T+0结算,

行权结算T+1 DVP结算 (当日清算,次日交收) DVP: Delivery Versus Payment 券款对付(货银对付) 是指行权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行权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账户体系:

衍生品合约账户(A股账户+3位代码) 与投资者A股证券账户一一对应

行权涉及标的证券交收,备兑证券的交易锁定通过投资者相对应证券账户完成

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权利金交收,行权资金交收,保证金存放)

交收顺序,优先进行权利金交收,然后行权资金交收,最后保证金交收 客户,自营账户相分离 入金:8:30-16:00 出金:16:30-17:00 每季度结息,结息日为末月的20日,次日到账

结算担保金账户

基础担保金,全面参与人(可接受非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为1000万,一般参与人为500万 变动担保金,随结算参与人业务量变化调整,期初暂不收取 在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且并未在规定时间补足的情况下,中国结算有权使用该违约参与人的结算担保金用于弥补交收透支,不足部分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客户衍生品处置证券账户(对应结算参与人) 保护结算参与人的措施

条件:客户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没有违约 将客户应收的证券数量先划入这个账户,交予结算参与人处置

对应经济业务

日常结算和行权结算

(期权合约交易结算,行权结算)

T日日终结算:

中国结算将保证金账户的前一天锁定的保证金释放

中国结算会对投资者合约账户里的合约进行对冲,优先将权利仓与非备兑义务仓进行对冲,然后再与备兑义务仓进行对冲

在进行义务仓指派时,优先指派备兑义务仓,然后再指派非备兑义务仓

行权时间:同最后交易日,每个月的第四个星期三,行权时间较A股交易时间延长30分钟

(包括行权起始日和行权截止日)

行权有效性:检查合约是否足额,认沽合约检查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配对原则:按比例分配,零股按尾数大小分配

保证金: 未被指派的被行权方维持保证金予以释放

向被指派的行权方收取维持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为单位形成资金净额,证券账户为单位形成证券净额) 权利金交收:就是那天也会有未到期合约,它们之间的权利金交收 交收顺序:A股证券交收优于行权交收,即当天买入证券可用于行权

保证金:E+1日前开立且未平仓合约保证金不释放,平仓部分对应保证金释放

E+1日行权合约对应保证金按比例释放 行权交收:证券行权交收是在2级证券市场之后,在非担保证券交收之前

(非担保交收则是中国结算作为结算组织者、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按规则规定或结算双方约定的方式组织开展的交收。)

资金与证券均足额,完成交收,进行现货市场风险检查

资金/证券不足额,进入行权资金/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证券交收不足,按E+1日证券收盘价*(1+10%)进行现金结算

出现违约的时候,要用相应金额的证券来交收,因为证券有价格波动,剩余的维持保证金用来消除价差风险。

风控度

保证金(对持有义务方持仓头寸投资者收取)

结算准备金:参与人为期权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

维持保证金:确保合约履行的担保资金(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只对义务仓收取

义务仓维保不足,需要平仓,那么需要买入平仓,首先需要一个权利金。平仓的时候还需要价差。

公式的计划就是能收取维持两日的最大价差。

有可能虚值太大了,所以这里有个10%,是兜底的价差

强行平仓(E+1日11:30之前未补足) 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备兑证券担保不足 因违规违约应强行平仓

上交所期权标的物:

上交所上市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股票指数ETF基金)以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

股票被选为合约标的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2, 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 4, 最近6个月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 5,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均波动幅度:指一段时间内合约标的或者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低价的比值的日均值

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为合约标的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2, 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4,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权合约到期日(期权合约的到期日,行权日):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

实值期权:行权赚钱 虚值期权:行权赔钱平值期权:行权不赔不赚

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上交所会在除权,除息当日对合约进行调整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合约,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 合约单位: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的数量

期权合约交易时间

9:15-9:25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 连续竞价时间 13:00-15:00 连续竞价时间 14:57-15:00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期权经营机构应分别开设自营与经纪业务的交易单元

投资者在期权交易中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其对应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经营机构一致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期权合约、合约标的、价格、开仓额度及持仓限额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规则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出现客户资金不足、占用以及持仓超限等情形。

证券公司是期权的做市商

(上交所每年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

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中并不享有特殊地位,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撮合,交易仍然严格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

备兑开仓(抛补式期权)

指期权的卖出者拥有相应的资产,投资者将来交割股票的义务正好被手中的股票抵消 进行备兑开仓前,应先提交合约标的备兑锁定指令

交易所实时锁定相应数量的备兑备用证券,锁定后的证券不得卖出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得用于备兑备用证券 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当然可以用于备兑锁定

备兑备用证券 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被提交用于备兑开仓且被上证所日间锁定的合约标的 备兑证券 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已被实际用于备兑开仓且被中国结算进行备兑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

本所于每日日终,对同一合约账户持有的同一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进行自动对冲 投资者同时持有备兑开仓与保证金开仓的义务仓的,优先对冲保证金开仓的义务仓

9:20-9:25 14:59-15:00的开盘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不接受撤单申报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中国结算将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划入或者划出其证券处置账户的,应当通过本所向中国结算提交划入或者划出证券处置账户申报。 接收划入证券处置账户的申报时间是每个行权交收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30 接收划出证券处置账户的申报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30

期权申报数量为张

市价申报单笔最多5张,限价申报单笔最多10张

合约涨跌停价格=合约前结算价格±最大涨跌幅

认购期权最大涨/跌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涨/跌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

连续竞价交易时段,以涨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平仓优先:以涨停价格进行的申报,买入平仓申报优先于买入开仓

以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卖出平仓申报优先于卖出开仓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依次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4.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5.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最接近前结算价格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6.仍有两个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期权合约的开盘价是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也就是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价格,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期权合约的收盘价是当日该合约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上证所在收盘后公布的结算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是计算每日日终维持保证金,下一交易日开仓保证金,涨跌停价格等数据的基准。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

实值合约:根据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格和行权价格计算 虚值合约/平值合约:结算价格为0

期权合约挂牌首日,以交易所公布的开盘参考价作为合约前结算价格 出现除息,除权的

新合约前结算价格=原合约前结算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期权交易实行熔断制度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最近一次集合竞价中的成交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集合竞价阶段。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价格的,以期权合约前结算价格为最近参考价格

盘中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价格的,以进入该阶段之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

行权

当日买入的期权合约,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投资者行权以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

上交所于接受行权申报时间结束后,将行权申报发送至中国结算

(期权合约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发生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合约申报照常进行,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不作顺延)

(存在一些情况,会导致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顺延,在实际行权日之前接受的行权申报按无效申报处理)

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次一交易日

现金结算进行行权交割条件:

1.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认定的实值认沽期权的行权申报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

2.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行权交割中应交付合约标的的不足部分

期权合约标的为股票的,现金结算价格为合约标的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实际交易时段最后30分钟时间加权平均价

期权合约标的为基金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净值X(1+对应指数当日涨跌幅)

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违约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收取相应违约金

期权经营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协议行权义务(期权经纪合同中注明协议行权的触发条件,行权数量,各自权利义务及风险揭示内容)

风险控制

保证金分为结算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本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结算准备金,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指证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制度

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 1.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 2.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上证所对每笔卖出开仓实时计算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结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的标准

投资者可通过期权经营机构提交构建,解除组合策略申报。申报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投资者就其合约持仓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要以自己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自营证券保证金账户以及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 分别存放期权自营及经济业务中以证券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证券保证金按照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保证金额度,与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合并计算。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可以提交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相应折扣率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单日买入开仓数量,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均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额度。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3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2元。

期权交易的结算费用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执行。

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期权经营机构交纳佣金。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普通限价申报: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买入期权合约,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卖出期权合约

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 (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格转为普通限价申报,如果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 市价剩余撤销申报

全额即时限价申报,根据限价申报规则,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全额即时市价申报

成交量,指同一期权合约单边买入或者卖出的成交数量(两者数量应该相等)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案例

股票期权协议

股票期权协议

股票期权协议书等

股票期权备案流程

股票期权与人力

模拟股票期权协议书

员工股票期权方案

股票期权协议书范本

股票期权个人总结
《股票期权个人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