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证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方法独特、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
第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核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天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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