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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方:

方:

保安服务合同

――我方为甲方

公司

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 录

1.服务内容;

2.乙方派遣人员;

3.工作时间;

4.保安人员职责;

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第三方索赔;

8.服务期限以及费用;

9.违约责任;

10.合同的续签、解除;

11.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和送达;

13.补充协议与附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合同正文

甲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宜,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负责甲方

的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治安、保卫、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签署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乙方保证乙方为合法成立、存续并拥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若乙方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负责甲方

的安全保卫工作。

2.乙方向甲方派遣保安人员需经甲方确认,保安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保险、福利、用餐、工作制服及器械配备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向甲方派遣的保安人员与甲方不构成雇佣/劳动关系,不得视为甲方的雇员。

第二条 乙方派遣人员:

1.乙方指派

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保卫工作,被派遣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保安员证》。

2.乙方所派保安人员必须恪守职责,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保安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安排,并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保安人员,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对甲方要求调换保安人员的,乙方应当于七(7)日内给予调换适岗的其他保安人员。

3.乙方向甲方派出的保安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要求执行保安任务,履行各项职责。同时,乙方应设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向甲方派出的保安人员,并具体负责与甲方联络、沟通及日常保安工作。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派遣的保安执勤人员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保证每天二十四(24)小时的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治安、保卫、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保安人员职责:

1.保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贵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积极做好“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保卫、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2.保安人员应当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仪表仪容整洁。值班时间坚守岗位,按时巡逻,并做好工作记录,不准擅离岗位及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处理问题时要讲原则,态度和气,不急不躁,以理服人。乙方保安人员在维护甲方生产、工作秩序时,若与甲方职工发生摩擦,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遇到突发事件的,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3.保安人员每日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及工作记录,在甲方、乙方或公安机关需要时及时提供,且相关记录应当完好保存。

4.保安人员必须牢记火警、匪警和直属上级领导的电话号码以及无线电通讯呼号,以备急用。

5.保安人员应当维护正常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对重要部门及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积极提出改进措施,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油品泄露等事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报警或报告甲方,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现并抓获作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送往保卫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6.保安人员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各种生产设备及其它设施。不得随意进出甲方的办公区域、休息室等。

7.保安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报警设备及配备的灭火器材,否则不得上岗。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保安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制定以专职领导具体分管保安工作,其他管理人员若有合理意见应向分管领导反映,统一下达。协助乙方做好驻勤保安人员日常教育管理、业务及岗位职责等培训活动。

2.甲方应当制定和完善便于操作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在履行本合同中保安人员负责防火、防盗及一切治安安全管理任务,甲方不得要求保安人员负责《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合同规定外其他的任务。甲方如果调用驻勤保安人员执行其他任务的,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向保安人员提供执勤、休息场所,配备相应的桌椅等物品,夜间配备必要的照明用具。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派驻持有《保安员证》、身体健康、无心理疾病、责任心强、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且经甲方确认的保安人员上岗,并书面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保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保安人员着装为乙方提供的统一保安制服。并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保安标志上岗执勤。同时,乙方为保安人员提供执勤时所必备的器械和装备。

3.乙方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治安、保卫、防火、防盗等岗前业务培训和考核,对于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乙方才能向甲方派遣。乙方应当定期(每年不少于三次)对在岗保安人员进行岗位再培训,不定期进行督查整改。以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安全、治安隐患整改建议。

5.根据甲方对违规、违纪保安进行处罚的建议,对违规违纪保安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甲方。

6.除非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乙方应对保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若甲方因此先行支付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7.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第三方索赔:

因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工作期间因其个人原因或者过错导致第三方向其索赔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相关机关裁决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乙方要求赔偿。

第八条 服务期限以及费用:

1.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本合同服务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每月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5 整(RMB 元)。

3.支付方式:

服务费按月支付,自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在每月 ( )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服务费。

4.发票的开具:

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之前,向甲方开具并交付等值正式保安服务发票,乙方拒绝提供正式发票或所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保安人员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在当班时间和责任范围内因工作失职或者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第三方经济损失或者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损失。经济赔偿若数额较小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认定;经济赔偿数额较大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结论为依据,确定经济赔偿具体数额。

2.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严重不符合岗位的要求或者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提出后应立即予以纠正,若超过五(5)个工作日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除适当费用作为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迟延支付费用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上的,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条 合同的续签、解除:

1.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乙双方应提前三十(30)日协商续签本合同或者者终止本合同的有关事宜。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果连续 日不能派遣足够数量的合格保安人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除因不可抗拒力、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及时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诉讼/仲裁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以及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如以书信或以特快专递信的方式,寄往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该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将被视为已送达该一方。任何寄出的通知,在寄出三(3)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邮政局出具的投送收据,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收件人。以传真通知的,以发送传真一方的传真机发送报告为准;以电子邮件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标识为准;专人递送或留置在该一方的法定地址或该一方在本合同所述的通讯地址,视为已经通知。

3.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邮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保安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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