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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规划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3: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划拨土地)

1.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等规划。

3.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4)相关部门的意见。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

(二)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含变更)

1.事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4)相关部门的意见。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

(三)建设(临时)工程规划许可(含变更)

1.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

3.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

(4)相关部门的意见。

4.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

(4)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公示;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

(四)乡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含变更)

1.事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

3.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

(4)相关部门的意见。

4.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

(4)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公示;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事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新会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3.条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竣工标准。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组织现场验收;

(5)作出验收是否合格的决定;

(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

(一)分局主办项目办理流程:

(二)会城地区村民住宅项目办理流程:

城区范围内规划业务办事指南

(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份;

3.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拷贝磁盘文件一张,并在数字化地形图上用红笔拟定申请选址范围;

4.立项批文或项目立项备案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5.属

二、三类工业、风景名胜区、大型基础设施和大型对外交通设施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6.其他补充说明性文件或资料。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办

1.申请文件的原件一份;

2.建设用地1/500现状地籍测绘图一份(经国土部门确认)和DWG格式的电子地形图磁盘一张;

3.与建设用地有关的补充文件。

二、变更

1.申请变更的文件原件一份;

2.原出让时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与《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一份3.对于已出让地块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4.与建设用地有关的补充文件。

(三)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提供最新的数字化地形图,拷贝磁盘(DWG格式)文件一张;

3.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一份,说明建设情况和用地要求;

4.提供本局“综合技术审图组”批出的《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5.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6.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如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等。

(四)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本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二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3.经本局“综合技术审图组”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环境设计方案、市政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原件在本表办结后退回;

4.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提供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如果第(2)项批复的方案是在现状地形图上设计的,请提供设计方案DWG格式电子文件;

5.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6.国土批文一份及国土证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本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及其红线原件,复印件二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4.“综合技术审图小组”批复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件一份,及《市政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办毕退回。

5.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一份及DWG格式磁盘文件一张。

(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建筑、市政红线图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4.竣工测量图一份,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

5.与本工程验收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变更”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变更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有关原批复资料原件;

4.拟变更设计方案图二份,相应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

5.建设单位对已竣工的建筑物提出立面或功能变更的申请,需提供实拍立面图和实测地形图,并附DWG格式电子文件。

(八)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说明使用临时用地的理由、用途、使用期限,如期交回的承诺;

3.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一份,并在图上拟定用地边界线,附上现状地形图DWG格式文件磁盘一张;

4.本局“综合技术审图组”发出的《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特别提示:临时用地在有效期内,如因政府城市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须无条件终止使用临时用地。

(九)申请办理《临时建工程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临时建工程地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说明建设理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项目,须提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如果用地单位和临时建设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须提供临时建设单位与地权单位的土地使用协议书二份,临时建设单位限期拆除承诺书二份;

5.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一份,并在图上拟定用地边界线,附上现状地形图DWG格式文件磁盘一张;

6.本局“综合技术审图组”已审批的临时建设项目设计图二套,及设计图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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