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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记卡纠纷案案情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XXX储蓄合同纠纷案案情报告

总行:

2017年3月22日,我支行接到XXX人民法院关于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在接到传票后,我支行立即收集证据,积极应诉,该案已于2017年5月5日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收到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X诉讼我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主要是因其银行卡被盗刷,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我支行立即派人赶赴XX支行及XX经侦支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经了解:2017年X月X日,客户XX在ATM机上存了X元,但一直未收到短信提示,客户以为系统问题短信延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X月X日客户仍没收到短信,客户为了确认自己借记卡余额,到我行ATM机查询发现卡上仅剩X元,客户打印明细发现在2017年X月X日该账户在POS消费X笔,合计X元。2017年X月X日客户XX到X支行,称其借记卡内资金被盗刷,金额X元,客户X声称在被盗刷过程中未收到任何短信提示,且已经向X区公安局报案,并讲述曾点击过一个XX的链接短信,但该客户手机内短信已被其本人全部删除,短信内容无法核实。由于X经侦短时间内不能破案,客户想及时追回资金损失,不得以采取民事诉讼,由于我支行是客户借记卡开户行,所以客户于X年X月X日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行先行赔付X元用其经营。

经核实被盗刷借记卡客户姓名:XX,身份证号码:512322XXXX被盗刷借记卡卡种为江渝借记卡VIP卡(金卡),盗刷借记卡卡号:XXX,开户机构:XX营业部,X月X日POS消费X笔,单笔金额X元,共计消费X元。上述消费通过互联网无卡支付方式交易(苹果商城),交易终端号:X,商户号:X,商户名:(特约)bX,受理机构:X。

二、案件审理及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于2017年X月X日开庭审理,双方就本案核心进行了举证质证。该案争论焦点在于一是该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二是X借记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三是即使XX借记卡盗刷事实成立,原告点击不明短信链接,存在多大过错,且应承担多大责任;四是我行是否履行了客户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庭审结束后,我支行工作人员及本案代理律师与该案主审法官就该案进行了案件沟通,进一步阐明我方立场及该案观点。

2017年X月X日我行收到XX人民法院X渝X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结合原告诉求及我行辩论,并依据如下事实理由,作出了对我行不利判决: 关于我行提出的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本案问题。法院认为原告XX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原告与我行之间的借记卡合同关系,虽然原告请求我行赔偿其被盗刷资金与他人盗取借记卡卡内资金的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性,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因此,法院驳回了我行提出的关于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本案的要求。

关于原告XX借记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原告XX借记卡卡内资金X元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连续不间断分X次转出,结合该资金转移在深夜的特殊时段,再加上原告发现交易后即报警求助,后又提起诉讼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原告XX借记卡卡内资金属于盗刷事实成立。

关于原告X点击不明链接问题应承担多少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借记卡持有人,应该履行保管借记卡信息,防止借记卡信息泄露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原告点击不明链接,导致不能接收短信,从而收不到资金余额变动短信,并且原告在明知收不到短信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我行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我行并未尽到逐笔监测、认真审核及时预警及控制的安全保障义务;我行在与原告X签订借记卡 合同时,并没有告知原告该借记卡具有开通第三方支付的功能,及该交易功能的交易规则、交易风险及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我行未尽到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借记卡合同的明确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该案赔偿损失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我支行承担原告XX80%的经济损失即X元及利息,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由我支行承担。

三、我支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在接到判决书后,我支行高度重视,支行分管负责人即组织风险管理部、零售金融部、会计结算部、保卫监察部讨论,条线相互配合,为该案上诉做相应准备,并积极与总行个人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各部室汇报,继续收集该案相关资料,为该案上诉做好充分准备。

(二)会同本案代理律师,就该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条文适用错误提出上诉意见,收集和补充本案相关证据,努力提高本案上诉胜诉率。

(三)与二审法院审理人员就该案作进一步交流,说明该案的实际情况,争取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我行作出有利判决。

(四)我支行、X支行积极与XX经济侦查支队配合,争取案件早日侦破。并再次与XX经侦支队沟通,以期提取有利于该案上诉有利证据。

四、恳请总行协调解决

该案是近年来借记卡被盗刷的新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由于支行在银行卡盗刷应诉方面经验和专业知识有欠缺,该案又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苹果支付)及银联,在证据收集和提取上存在较大困难,从目前我支行掌握的证据来看,证据不充分,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因此,情形十分不利,为提高该案上诉胜诉率,现请求总行给予支持:

(一)请求总行给予XXX案银行卡盗刷相关法律知识的支持和指导,对一审判决我行未尽到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借记卡合同的明确告知义务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上诉依据。

(二)由于我支行与XX经侦支队多次沟通仍无法提取该案相关证据,请求总行出面与XX经侦支队沟通,看能否提取XX案关于点击木马短信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现查明XX借记卡资金系通过苹果商城消费,但在苹果商城上消费必须拥有并绑定苹果ID号码,以支行现有的人力及手段无法查明客户XX借记卡绑定的苹果ID号码是多少。所以,请求总行出面通过苹果官方系统或者其他渠道查明XX借记卡绑定的苹果ID是多少,ID号归谁所有,这样有利于了解本案事实真相,有利于该案损失的界定,对该案二审胜诉具有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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