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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现状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现状与完善

乔生 班小辉

南京财经大学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新形式,在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欢迎,尤其是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金融信贷领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知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作用重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试点的状况与问题

2009年初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正式确定北京市海淀区、吉林省长春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省南昌市等知识产权局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这些试点单位主要承担包括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评估专业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九大任务。

(一)通过财政扶持减少出质人贷款需费,促进质押融资制度的发展

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出质人需要面对的负担首先就是贷款的费用。而北京市海淀区和佛山市南海区推行的知识产权贷款贴息政策恰恰能够较好地缓解这一情况。《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南海区更推出了贴息率不超过贷款利息35%的政策。通过政府出面对知识产权融资进行补贴,能够缓解企业的资金需求与银行风险成本控制的关系,促进中介机构融资水平的提高,推动新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推广。

(二)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门槛,降低银行放贷风险

北京市《关于促进一些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要求“授权专利且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5%”、“二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和连续两年的盈利记录,年利润增长20%”等。北京市海淀区和佛山市南海区新颁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中对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贷款贴息的条件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对出质企业设置的门槛性标准,能够有效的对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对于企业资产负债率、连续盈利能力和出质物的定量化的要求.便于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有规范性的考量标准。

(三)建立多方参与的质押融资制度,发挥政府、担保机构、行业协会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另一重大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风险控制问题,能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风险防范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具有关键性作用,而试点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方参与制度的确立则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代表,其在2009年3月23日推行的《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银行、金融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

一、在评估机构方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为企业能够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专业资源,为其选择知识产权评估机所需的相关资源提供了方便;第

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方面,建立“南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为质押融资的整个环节提供动态的信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管理的透明度,对出质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弥补质权人不易控制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弊端;第

三、在风险控制体系方面,在企业申请贷款阶段,由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展贷参与进来,培育融资企业的申请资质和做好贷前审查。在发放贷款后,企业应在内部建立贷款使用监督机制,配合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质押融资风险则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资产评估公司、第三方担保机构共同承担,在企业发生逾期不还贷的情形时,相关的三方应积极对的质押物进行处理,从而降低知识产权出质物变现难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思考

(一)完善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范围

首先,从种类上来说,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可作权利质押的范围,其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为“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转让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开放的体系,其种类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增加。因此,在重视构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传统的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同时,还应关注商业秘密、商号权等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的种类体系。

其次,关于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应做扩大化性理解。如《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中国专利局不得登记专利质押合同,从而否定了专利申请权权利质押的可能性。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申请人可依其专利申请权请求利用其发明创造的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这表明专利申请权本身即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应属财产权的一种。同时我国《专利法》第10条又明确规定,专利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体系当中。以此类推,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也应包括在内,其也同样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可纳入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体系范围。

(二)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门槛

综合各地设立的标准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双重的考量标准,即对质押融资的资格审查要从企业能力和出质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共同考虑,只有双重标准同时满足时,方能符合质押融资的条件,另外还应设立例外性的条款,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设计。

第一,从企业还贷能力考虑,规定统一的企业负债率、盈利能力标准等。笔者主张设立一个最低的风险控制标准,作为企业的还贷能力的要求。

第二,将出质的知识产权价值作为考虑标准。根据各种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建立不同的标准要求。如著作权和专利权可以从有效性的角度考虑,同时因著作权的有效期与专利权的有效期的并不相同,其设立的有效期标准也不应一致。而商标权、商业秘密这样的知识产权则不适宜从时效性的角度考量,更多应从其商品在市场上的盈利能力来考虑。

第三,例外性的条款。针对那些具有巨大价值而企业能力又远没达到风险能力的控制要求的知识产权,可以在多方机构的参与评估认可下给予例外性的考虑。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

结合以上试点的做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评估制度。

第一,通过评估小组的形式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佛山市南海区组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就是一个可借鉴的平台范例,这种专家数据库形式的推广,可为出质人和银行合意确定评估小组提供方面。当然,法律应同时明确参与评估小组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方能保证评估小组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不同的评估规范。目前我国对资产评估规范工作进行规定的只有2006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但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有着不同的特性,试图通过一个概全的《通知》难以解决知识产权评估的复杂性。目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下,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具体评估指南,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体系。

(四)完善出质期间的风险控制制度

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对出质期间的风险控制。

第一,构建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动态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能够使质权人通过该数据库

对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变动行使有效的监督。

第二,允许知识产权人最大化地利用出质的知识产权。这里所指利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在健全知识产权动态数据库的基础上,可以放开对出质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的限制,当然出质人应承担通知义务,将知识产权利用情况(不论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通知质权人。质权人对于出现知识产权价值降低可能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增加担保物权利,若出质人拒绝增加担保则质权人有权进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三,对于通过利用知识产权所获盈利是否需要提存,笔者认为这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理。因为若是出质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盈利,效益非常理想,则银行不急于将盈利资金用于提存,反而让企业通过盈利进行扩大生产,更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考虑。

(五)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制度

在出质企业无法向银行偿还本金时,变现成为银行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设立多方承担风险机制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如佛山市南海区规定的由“质押融资风险则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资产评估公司、第三方担保机构共同承担,一旦发生企业逾期不还贷款,上述相关三方应充分利用各自资源积极协助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因此,应在全国范围推广这种多方参与的变现实现方式,充分多方机构的作用,有效扩宽质权人质权实现的途径,有效解决银行知识产权质押的变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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