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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与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6: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与制度完善

贺仁清(兴和县残联理事长)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性的弱势群体,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内容,更是衡量社会公正与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指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总之,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经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保护残疾人群体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背景下,应尽快弥补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缺失,以残疾人保障与残疾人服务为重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缺乏救助理念。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残疾人属于个人和家庭的不幸,照顾残疾人完全是家庭的责任,这一观念需要改变。 因为残疾人致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在致残的各种原因中,如职业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都属于社会因素。因此,照顾好残疾人,不仅是家庭的责任,而且最终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对实施主体的救济理念还存在缺陷。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线单一,救助倾斜不够。目前我国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按照年龄和残疾程度等方面的标准制定的,而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因而,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线单一,没有专门对残疾人老人、儿童等特殊家庭进行救助,使他们无法应对附加的支出需求。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特殊性,其贫困的程度和弱势化的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群体,理应将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单独划分,分类施保。但是,现有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将残疾人的特殊性考虑进去,没有对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分类施保,更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在残疾人低保救助中仍实行着与健全人同样的计算和补助标准,因此,最低保障弱化了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客观上也给残疾人家庭带来了社会救助的不公平。

(三)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较窄,城乡差距大。虽然残疾人的低保覆盖率较普通人群高,但残疾人的贫困状况仍很严重,特别是农村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偏低。在农村虽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临时救济救助等扶助政策,已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其中,但受财政收入的限制,一直存在着补贴标准较低的现象。因此,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普遍较为困难。另外,“新农合”以及医疗救助政策仍徘徊在低层次的救助水平上,还难以满足农村残疾人的医疗救助需求。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更新救助理念,实现救助社会化。十七届五中全会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要确立残疾人保障与残疾人服务理念,前者主要是现金津贴方式,后者则是劳务服务方式,要重视两者的有机结合。因此,从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出发,仅靠政府承担是远远不够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无疑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撑,但更需要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资金筹集可以多元化,如政府与民间乃至国外,服务则应当主要走民间发展的道路,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与鼓励民间兴办残疾人护理机构等。如果能够实现官民结合、资金与服务结合,不仅可以壮大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而且可以主导或者直接影响其他制度,如计划生育中的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职业病的预防、工伤受害者及其他事故致残者的康复、老年人的护理等,使社会保障与慈善公益事业走向融合,形成人人关心、全社会救助的浓厚氛围。

(二)提供综合性救助,把不同项目社会保障标准整合到一体化制度中。在对残疾人实行救助时,要考虑把不同项目的社会救助制度整合到一体化的制度中,以各类的基本需求为基础,综合考虑并及时提供综合性援助。所谓综合性援助,就是在考虑一个家庭日常所需的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最低费用的基础上,给出一个综合的救助金额。这个金额应综合考虑一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每个家庭的需求是不同的,所以所得的救助金也应各不相同。因此,综合性救助不仅可以避免由于项目叠加而出现的救助成本过高的现象,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受助者的实际需求。

(三)完善分类救助制度,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对残疾人实施分类救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残疾人与其他弱势群体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而需要获得一些特殊服务,如医疗救助、康复等,应将残疾人的低保线同健全人的低保线进行重新划定,残疾人最低保障标准可提高10个百分点到20个百分点,提高后的标准不会给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而且能够将更多的残疾人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其二,残疾人群体内部也需要根据残疾 等级、残疾类型、年龄等因素实施不同的救助标准。因此,分类救助可以将救济资源作重新分配,并向更 弱势者倾斜,这有助于提高政府对特殊低保对象的救济标准,使之更能满足特殊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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