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
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
(二)
(三)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
(六)
(七)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
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
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1网站: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
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对外无效。
第九条 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由会计在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不得随意放
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用现金登
记簿代替)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
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2网站: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
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
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
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标明捆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相互复核,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钥匙各一套。
(一)不准随意
(二)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
当面共同密封,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
库房、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
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
(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
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
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
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
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
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3网站:
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
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
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
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械)负责押
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信用社网点
由信用社负责运送。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并检查运送包装是
否牢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
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
单。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错款的处理
(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
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
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
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4网站:
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
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
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
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
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三十条 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定。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一条 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
按上述规定办理。
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
(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
(券)如确系假币(券),应通
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
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 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
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
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5网站:
第三十七条 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
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九条 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钥匙(包括字锁? 苈敫北?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如临
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监交人及交接
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年1月1日起施行。
6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