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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

范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行动的意见》,按照《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并指导其开展创建活动。推荐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四、养殖使用的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

五、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

六、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条件择优推荐示范场(已经确定的第

一、二批示范场不再推荐),将各推荐单位的情况汇总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格式附后),加盖公章后,将原件1份在4月15日之前寄送我局养殖处,同时将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养殖处邮箱:aqucfish@agri.gov.cn。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区、市)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推荐。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场,我局将组织考核验收。

目前,我部已公布的第

一、二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已达359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第

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第三批推荐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示范单位加强基础设施改造、强化日常管理、扩大示范推广,更好地发挥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本地区水产健康养殖的发展。

工作联系电话:010—64192976。

二○○八年三月四日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推荐)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

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doc_1914

水产健康养殖

++公司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报告

农业部重点试验室章程黄海水产研究所

农业部:重点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水产健康养殖优化模式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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