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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4: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鼓励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养殖综合生产效率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渔民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渔民年人均收入,养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生产科研水平较高。

(十二)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2-02-20 00:00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来源:

下载文件:2012年农办渔[2012]15号.CEB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方案.doc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doc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方案.doc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doc5.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xl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快水产示范场创建,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500个以上,完成对第三批示范场343家和第四批示范场475家的复查。同时,加强对已命名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执法示范工作,组织优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典型宣传,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步伐。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和复查

组织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创建单位,并组织对第

三、四批示范场开展复查(复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支持有关示范场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二)继续加强健康养殖示范场监管和宣传

指导前六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在北京、辽宁、江苏、湖南等4省市选择部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诚信、守法及监管执法示范活动,加强对示范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有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活动详细内容和经费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另文下达)。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具体方案见附件3)。

(三)组织落实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项目

支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波等14个省(区、市)的55个已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进一步促进示范场标准和质量提升(项目内容和经费另文下达)。

三、工作安排

(一)2-4月,我部正式启动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4月底之前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本辖区优秀示范场。

(二)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六批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9月底前完成对第三批、第四批示范场的复查。

(三)11-12月,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我部。我部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七批)以及第三批、第四批示范场复查合格名单,并通报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良好效果。要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和整合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组织技术力量帮助创建单位规范生产操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要严格考核验收复查标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特别是对已命名示范场加强跟踪督查,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示范场要取消其创建资格。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自主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县等创建工作,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发展。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4),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将原件1份于4月2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文档(XLS格式)。农垦系统推荐的创建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电子邮箱:aqucfish@ 163.com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方案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方案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5.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二○一一年二月十三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推荐)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水产健康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产养殖)

++公司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报告

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doc_1914

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总结

水产健康养殖优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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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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