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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 第二节 注册业务 .............................................................................................................3 第三节 证书业务 .............................................................................................................9 第四节 维护业务 ...........................................................................................................14 第五节 暂停、恢复、注销业务 ...................................................................................21 第六节 查询业务 ...........................................................................................................23 第七节 复核和取消操作 ...............................................................................................25 第三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办理 ...........................................................................................26 第一节 代付业务 ...........................................................................................................26 第二节 代收业务 ...........................................................................................................29 第三节 集团理财 ...........................................................................................................37 第四节 现金管理 ...........................................................................................................40 第五节 预约业务 ...........................................................................................................42 第六节 投资理财 ...........................................................................................................42 第七节 国际业务 ...........................................................................................................44 第八节 票据业务 ...........................................................................................................45 第九节 银企对账 ...........................................................................................................46 第十节 自助可循环贷款 ...............................................................................................47 第十一节 个人资金归集 ...............................................................................................47 第十二节 代理财政支付 ...............................................................................................48 第十三节 落地业务处理 ...............................................................................................48 第四章 企业电话银行业务 ...................................................................................................5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51 第二节 注册业务 ...........................................................................................................51 第三节 维护业务 ...........................................................................................................54 第四节 暂停、恢复、注销业务 ...................................................................................55 第五节 查询业务 ...........................................................................................................57 第五章 企业消息服务业务 ...................................................................................................57 第一节 基本规定 ...........................................................................................................57 第二节 定制业务 ...........................................................................................................58 第三节 维护业务 ...........................................................................................................60 第四节 注销业务 ...........................................................................................................61 第五节 查询业务 ...........................................................................................................63 第六章 回单与报表 ...............................................................................................................63 第一节 回单业务 ...........................................................................................................63 第二节 报表业务 ...........................................................................................................66 第七章 附则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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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规范企业电子银行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包括:企业网上银行、企业电话银行以及企业消息服务等。

第三条 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申请和办理流程可分步进行,涉及到的资料提供、资料审核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凭证保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存期限为15年,专夹保管的服务协议等资料永久保存。

第四条 本规程中,企业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对公客户。

第五条 本规程中,企业签章是指该企业的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签章是指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本规程中,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企业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办理企业电子银行各项业务时,相关协议、申请表、申请书以及授权书(即附件1-7)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章。如果客户提交的资料中任意一份含有该企业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则还需另外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该授权文件由企业提供(我行不提供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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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载明授权代理人姓名、授权事项(必须包括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授权期限以及授权代理人签章等信息,同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本规程中,经办人是指代理企业赴我行营业网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的人,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者其他员工。当经办人为其他员工时,需向我行提供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是指: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各类企业客户,申请与我行建立、变更、注销以及查询与企业网上银行渠道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业务,主要包括:注册业务、证书业务、维护业务、暂停/注销/恢复业务、查询业务,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复核操作和取消操作。

第十条 企业网上银行注册业务包括渠道注册和添加账户两大类。

渠道注册是指企业客户选择其名下任一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办理行,首次申请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服务。企业在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可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客户赴我行营业机构进行渠道注册时,待注册账户均须在该营业机构开户。 添加账户是指客户完成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后,将本企业其他的结算账户注册到企业网上银行渠道中。客户赴我行营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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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账户注册时,待注册账户均须在该营业机构开户。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后,即成为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为客户办理该项业务的营业机构即为客户的企业网上银行注册行(在第二章、第三章中简称为:注册行)。注册行是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归属管理行,负责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日常维护以及后续营销等工作,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与渠道和证书相关的注册业务、维护业务和注销业务等必须由注册行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网上银行分为智博版、智锐版、智信版以及智翼版等四种,其中:智博版、智翼版的用户角色分为管理员、操作员两类;智锐版的用户角色分为主操作员、制单员以及复核员三类;智信版的用户角色为操作员。企业网上银行四个版本的用户角色统称为操作人员。

第二节 注册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网银智博版、智锐版、智信版等三个版本由客户赴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企业网银智翼版需根据客户申请的业务类型,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后方可办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时,需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注册业务。

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注册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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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加盖待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客户注册智信版时,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客户注册智博版和智锐版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经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但注册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客户注册智信版时,不需要提供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注册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注册行业务专用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进行如下审核:

(一)企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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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原件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以及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四)《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的要素填写是否与申请办理的业务一致,填写内容是否有涂改。

(五)《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的基本信息与企业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六)《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注册账户的账号、户名、印鉴等内容与开户时预留银行信息是否相符。

(七)《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手续费账户的账号、户名、印鉴等内容与开户时预留银行信息是否相符。

(八)《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操作人员信息是否与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一致。

(九)《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中的签章是否为该企业的签章。

(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等资料中,如果任意一份由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章,则须审核是否提供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上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企业公章,是否有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授权范围是否包括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授权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该授权代理人是否为相关资料中的授权代理人。

(十一)《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受托人是否为经办人本人,授权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该企业的公章,以及是否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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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注册网银渠道”菜单,根据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录入有关信息。

(二)根据客户选择的不同版本,输入相应的操作人员信息。对于智博版,输入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其中:管理员为1名或2名;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操作员,但均可以关联为智信版操作员。对于智锐版,输入企业网上银行主操作员、制单员、复核员信息。对于智信版,输入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员信息。

(三)输入注册账号,至少需录入1个账户信息,最多录入10个账户,超过10个的账户需另外办理账户注册业务;账户类型为单位卡时,须校验磁道信息。

(四)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连同留存资料一起传交复核柜员。

(五)复核柜员进行复核操作,核对经办柜员输入的信息是否与客户资料一致,确认无误后,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六)《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复核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七)对于智锐版,还可以为客户设定相应的单笔免复核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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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日累计免复核限额、单笔复核限额和日累计复核限额等信息。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作为复核柜员的记账凭证。

(四)《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联)设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 客户完成企业网银渠道注册后,可以将本企业其他的结算账户添加到企业网银渠道中,但需到该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添加账户业务。

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添加账户业务,需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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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智信版客户添加注册账户时,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智博版和智锐版客户添加注册账户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开户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注册企业账户”菜单,根据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录入有关信息。

(二)输入企业注册账号,输入注册账号,至少需录入1个账户信息,最多录入10个账户,超过10个的账户需另外办理账户注册业务;账户类型为企业卡时,须校验磁道信息。

(三)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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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连同留存资料一起传交复核柜员。

(四)复核柜员进行复核操作,核对经办柜员输入的信息是否与客户资料一致,确认无误后,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复核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六)对于智锐版客户,还可以对制单员、复核员的账户权限进行柜面设臵。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作为复核柜员的记账凭证。

第三节 证书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网上银行证书业务是指客户申请对企业网上银行操作人员的证书进行相关操作的业务,主要包括:申请证书、激活证书、补办证书、挂失/解挂证书、补打两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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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注册行为客户办理完成渠道注册或新增操作人员业务后,应同时为客户办理申请证书业务,无需客户另外提供申请资料。如果客户离柜后重新办理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进行申请,并需再次提供申请资料。

客户离柜后重新办理企业网银申请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申请证书”菜单,选中需申请的证书,并绑定K宝类型及K宝编号。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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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三)打印密码信封,当面交给客户并告知其根据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由客户自行将证书下载到空白K宝中。必要时,下载证书操作可以由银行人员指导客户在我行网银体验机上进行。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八条 客户领取密码信封和空白K宝,并成功完成下载证书后,需向注册行申请办理激活证书业务方可正常使用。 客户申请办理激活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激活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开户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相关报批流程可与渠道注册、账户注册业务合并进行。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审核《激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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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是否有经办人和操作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激活证书”菜单,选择客户申请激活的操作人员证书并执行激活操作。

(二)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连同留存资料一起传交复核柜员。

(三)复核柜员进行复核操作,核对经办柜员输入的信息是否与客户资料一致,确认无误后,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四)《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复核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激活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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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作为复核柜员的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客户证书由于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证书补办业务。

客户申请办理补办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待补办证书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补办证书”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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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印密码信封,当面交给客户并告知其根据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由客户自行将证书下载到K宝中。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操作人员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客户证书丢失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冻结证书时,注册行可以为客户办理证书挂失业务;客户证书找回或相关紧急情况解除时,注册行可以为客户办理证书解挂业务。证书挂失/解挂需到企业网上银行注册行办理,相关资料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补办证书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于设备故障等银行方面原因而导致的密码信封打印失败,相关柜员应进行补打两码,经三级主管授权后完成补打。如果密码信封已交给客户,由于客户自身的原因造成证书下载失败,则必须按照补办证书业务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节 维护业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网上银行维护业务是指客户的渠道、版本、账户以及操作人员等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向我行申请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和维护的操作,主要包括:维护渠道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版本信息以及维护操作人员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维护渠道信息是指对客户企业网上银行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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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进行维护,主要包括:开通或关闭现金管理、外币业务、电子票据、超级批量对私支付等;修改企业网银的客户名称、证书类型、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以及手续费账户等。

客户申请办理维护渠道信息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经办柜员完成资料审核后,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维护企业客户渠道信息”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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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维护账户信息是指对企业网上银行的注册账户信息进行维护,主要包括:维护账户控制类型、维护网银注册账户名称、维护财政账户选项以及维护个人资金归集等。维护账户信息业务需到待维护账户的开户行办理,相关资料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维护渠道信息业务的要求执行。如果维护的是账户控制类型,还必须提供由账户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客户企业网上银行操作人员数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新增操作人员业务。智博版客户企业网银管理员达到2人的,不能再申请增加。

客户办理增加操作人员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新增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智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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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新增操作员时,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新增企业操作员/管理员信息”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新增操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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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客户减少企业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删除操作人员业务。删除操作人员业务无需提供被删除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新增操作人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智锐版客户对主操作员的制单权限,以及制单员和复核员的账户操作权限等进行维护,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客户办理智锐版渠道注册业务时,注册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同时为客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无需客户另外提供申请资料。如果客户单独申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需向注册行进行申请,并需重新提供申请资料。

客户单独申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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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智锐版操作人员账户权限设臵”交易,完成相关操作。

(二)如果客户申请开通主操作员单人操作模式,需对主操作员开通制单权限,并设臵免复核限额。

(三)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智信版客户企业网银操作员如需重臵登录用户名或密码,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操作员登录信息初始化业务。操作员登陆信息初始化业务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增加操作人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客户根据自身需要对企业网银版本进行变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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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维护版本信息业务,主要包括:智信版转换为智锐版、智信版转换为智博版、智博版转换为智锐版以及智锐版转换为智博版等。办理维护版本信息业务后,客户企业网上银所有操作人员的证书需重新申请、下载,并办理激活,同时代付、代收、外币业务等业务需重新签约或维护。

客户办理维护版本信息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注册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

(三)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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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根据客户申请维护版本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进入“智信版转换为智锐版”、“智信版转换为智博版”、“智博版转换为智锐版”、“智锐版转换为智博版”交易,根据客户提交的信息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操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节 暂停、恢复、注销业务

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暂停/恢复/注销业务,需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

客户办理渠道暂停/恢复/注销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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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暂停/注销渠道”或者“恢复渠道”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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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客户如需停止注册账户在企业网上银行渠道的使用,可以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注销业务。注销最后一个账户后,网上银行渠道自动注销。待注销账户的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账户注销业务,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以及保管比照渠道暂停/恢复/注销业务的要求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检查待注销账户是否已签约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代收业务、个人资金归集、代理财政等业务,有此类业务的应先予以解约,再进行账户注销。

(二)进入“注销注册账户”菜单,选择待注销账户,完成相关操作。

(三)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第六节 查询业务

第三十二条 查询是指通过银行柜面发起的对客户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的业务。按发起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客户查询和银行内部查询两大类。

客户查询是指由客户向注册行提出申请,查询客户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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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查询是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相关授权后查询客户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信息。银行内部查询仅适用于司法协查、内部审计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渠道注册信息、账户注册信息、证书信息、操作人员信息、代付业务相关信息、代收业务相关信息(授权账号等)、集团理财相关信息、以及柜员操作流水等。

第三十四条 客户申请查询相关信息,需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查询业务。

客户办理查询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客户查询”菜单,选择客户申请查询的不同子菜单,按提示输入有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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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二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综合信息表(企业)》,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当面交给客户。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内部查询须严格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及我行内部的相关法规制度和纪律要求,有效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查询企业须提供书面形式的查询申请,包括经本行或上级保卫部门签章的司法协查通知书、介绍信和工作证件,或者行内有关部门的查询申请书。查询申请书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

经办柜员对司法协查通知书、介绍信和工作证件等资料或者查询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内部查询”菜单,选择申请查询的不同子菜单,按提示输入有关要素。

(二)经系统校验后,由二级主管授权,完成信息查询。

第七节 复核和取消操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网上银行的渠道注册、账户注册以及激活证书等三项业务由经办柜员录入后,必须经复核柜员复核后方能正式生效。复核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进入“录入交易复核”菜单。

(二)选择待复核信息,按照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进行认真核对。

(三)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经办柜员录入的操作指令在未被复核前可由经办柜员自行取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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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取消已录入但尚未被复核的操作指令时,原经办柜员进入“取消录入信息”菜单。

(二)选择待取消信息,完成相关操作。

第三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办理

第一节 代付业务

第三十八条 代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个人账户支付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用途范围内相关款项的业务。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本金和利息,个人债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与退保,纳税退还,农副产品销售收入,公务报销以及其他款项等12大类。当资金用途为“工资、奖金”时,还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0】159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级批量对私支付是指客户在开通代付业务的基础上,使用专属菜单一次性实现超大批量对私支付业务的功能,该功能的代付账号、94账号以及单笔限额等均与相关代付业务的类型保持一致。客户可以在开通代付业务同时或者之后申请开通超级批量对私支付功能,但必须经过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同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应当严格掌握准入门槛,综合考虑客户的资质和实际需求进行审批,主要面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高等院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型制造公司等资信良好或综合贡献度高的企业。

第四十条 客户开通代付业务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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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

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开户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户在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注册或者账户注册业务时,如果同时申请办理代付业务,则上述

(一)、

(二)、

(三)、

(四)的资料可合并提供。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开户行为代付账户生成94账号(每个代付类型对应一个94账号),并由经办柜员填写到《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同时将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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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开通代付业务”菜单。

(二)根据客户填写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的内容,选定业务类别、账户类别,并录入单笔转账限额、代付账号以及 94账号等。

(三)如果业务类别选择的是“工资、奖金”,即客户在申请表中勾选“代发工资”选项,则柜员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0】159号)的要求,对代付账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该账户标识为代发工资账户,并增加一项输入要素:工资总额限额。

(四)如果业务类别中选择的是除“工资、奖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即客户在申请表中勾选“其他对私支付”选项,并选择了“其他款项”,则还需要增加一项输入要素:其他款项类别说明,并且该要素项不允许为空。

(五)如果客户申请办理“批量超级对私支付”业务,则柜员须审核是否已经得到一级分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并通过“维护渠道信息”菜单为客户进行办理。

(六)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客户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28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银行联)设专夹保管。

第四十一条 客户如需对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的单笔转账限额或工资总额限额进行修改,以及增加开通批量代付功能,可以到代付账户的开户行申请修改,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客户申请删除某类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需按规定向代付账户开户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代收业务

第四十三条 代收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发起主动扣款交易,从已授权的个人或企业结算账户中扣划特定类型的款项,并转入该客户代收账户中的业务。代收业务的类型主要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税费、煤气费以及自定义业务等七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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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客户开通代收业务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

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银代收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开户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开户行为代收账户生成94账号(每个代收类型对应一个94账号),并由经办柜员填写到《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中,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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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开通代收业务”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的《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的内容,完成相关操作。

(二)如果业务类别中选择的是“自定义业务”类别,则增加一项输入要素:自定义业务类别说明,且该类别只对此客户有效。

(三)输入94账号,94账号不能为空。

(四)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客户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银行联)设专夹保管。

第四十五条 客户如需对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的单笔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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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修改,可以到代收账户的开户行申请修改,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收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客户不再使用某项代收类型的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可以到代收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删除,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收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客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后,必须经被代收账户的个人或企业授权,方可完成代收相关款项。账户授权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到其账户的开户行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二是被代收的个人通过我行个人网银系统进行自助授权;三是代收客户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取得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的授权后,由代收客户到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

第四十八条 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按规定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申请资料,开户行经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可以为客户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

被代收的个人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可以向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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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网点提出申请;被代收的企业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出申请。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需提供:

1、《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一式两联),需申请人本人签章。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需提供:

1、《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一式两联),加盖被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我行受理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一)对于个人客户,经办柜员须核对身份证件与《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上的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是否一致,并验证账户密码。

(二)对于企业客户,经办柜员须审核《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是否加盖被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以及是否有客户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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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执行。

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加盖经办柜员人名章,对于个人客户,交客户本人签章确认;对于企业客户,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对于个人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银行联)、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对于企业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银行联)、《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四十九条 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是指代收客户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取得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的授权后,由代收客户向代收账户的开户行提出申请,并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同意后(可转授权给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进行审批),由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对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的相关账户办理授权的业务。该业务适用于公共服务型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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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如大型保险公司、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等),或者其他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客户。 第五十条 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或经授权的二级分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同意后,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可以为代收客户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根据业务实际,代收客户如需分次分批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的,只需在首次办理时进行审批,但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在后续批次的办理时,均须严格按照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们的批复要求进行办理。代收客户需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以及载有代收授权账号的电子文件,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进行办理。

客户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需向代收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清单》,该清单由代收客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其内容需包括代收客户已与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代理收款银行、并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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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载账号的真实性负有全部法律责任的声明,同时需加盖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开户行受理代收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审核《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清单》是否写明已与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代理收款银行、并对所载账号的真实性负有全部法律责任的声明,是否有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以及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规定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须将客户提交的代收授权账号电子文件上传到我行报表服务器。

完成报表服务器的文件上传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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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清单》、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或经授权的二级分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的批文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十一条 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因相关原因终止与代收客户之间的代收关系,可以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取消授权。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需按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开户行经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删除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其资料提供、审核、保管以及办理流程参照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

第五十二条 代收客户因相关原因终止与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之间的代收关系,可以向代收账户的开户行申请批量删除代收授权账号。代收客户需按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可以为客户办理批量删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办理该业务无需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审批,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办理流程参照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

第三节 集团理财

第五十三条 集团理财是指母(总)公司客户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后,子(分)公司客户将其账户授权给母(总)公司使用,由母(总)公司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对已授权的子(分)公司账户进行相关信息查询、集团资金划拨、对外支付、代付业务等操作。 第五十四条 子(分)公司客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将账户权限按不同的级别授予母(总)公司,授权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0-无授权;1-查询;2-上划和下拨;3-分公司之间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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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支付和代付业务。各个授权级别之间是涵盖关系,较高授权级别涵盖下面所有级别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 子(分)公司客户如需授权母(总)公司使用其账户,需到子(分)公司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子(分)公司申请授权业务。

子(分)公司客户办理申请授权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一式两联),授权书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授权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进行认真审核,是否有带授权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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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理财授权书》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子公司申请授权”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的《网上银行集团理财业务申请表》的内容,录入子(分)公司授权账号和授权级别,并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银行联)、《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十六条 子(分)公司客户如需撤销母(总)公司使用其账户的授权,可以到子(分)公司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子(分)公司撤销授权业务,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等参照申请授权业务。

第五十七条 子(分)公司客户如需修改母(总)公司使用其账户的授权级别,可以到子(分)公司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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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改授权业务,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等参照申请授权业务。

第四节 现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现金管理是指我行现金管理客户在注册企业网上银行渠道后,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对现金管理授权账户进行余额查询、明细查询、资金归集关系查询、上存资金余额查询以及下级上存资金余额查询等相关业务。客户开通企业网银的现金管理功能,可以在办理渠道注册业务时开通,也可以在办理维护渠道信息业务时进行开通。

第五十九条 现金管理客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功能后,客户的相关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还需进行账户授权。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办理授权业务,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

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办理现金管理账户授权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一式两联),授权书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授权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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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一式两联)进行认真审核,是否有带授权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增加现金管理授权关系”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的《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的内容,输入待增加下级授权账号,并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银行联)、《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六十条 客户可以申请对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功能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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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进行增加、删除以及维护,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参照现金管理账户授权业务。

第五节 预约业务

第六十一条 预约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本票或提取现金申请,相关账户的开户行遵照有关规定,按客户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业务。

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预约业务的资金账户,必须是企业网银注册账户。

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发起的预约业务,其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现金管理子系统完成。

企业网上银行预约业务需要落地处理,即客户通过企业网银提交预约业务申请后,由网点柜员调用ABIS“现金管理子系统”的相关落地交易完成业务处理。

柜员应将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电子指令,打印在现金管理子系统中统一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落地业务凭证》(一式三联,现金管理子系统用)上,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第六节 投资理财

第六十二条 投资理财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对注册账户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主要包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财产品、银商通、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以及电子出入金等。

第六十三条 定期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将注册账户中的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进行互转的业务。客户通过企业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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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可以申请在柜面打印《企业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完成打印后,该笔定期存款不可再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必须转由柜面渠道受理。

第六十四条 通知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将注册账户中的活期存款与通知存款进行互转的业务。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的通知存款,可以申请在柜面打印《企业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但完成打印后,该笔定期存款不可再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必须转由柜面渠道受理。

第六十五条 理财产品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使用注册账户中的资金办理与我行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申购、认购、赎回、撤销以及查询等。

第六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理财产品功能,需要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进行理财业务签约,并开通网银受理渠道。 第六十七条 客户申请关闭理财产品的网银受理渠道,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办理,关闭后将无法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

第六十八条 银商通是指大宗商品交易商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完成银行结算账户与大宗商品交易所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的业务。客户申请办理银商通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2009】257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 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企业投资者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完成银行结算账户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余额查询以及相关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客户申请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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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5号)执行。

第七十条 银期转账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完成银行结算账户与期货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的业务。客户申请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59号)执行。

第七节 国际业务

第七十一条 国际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的与外汇资金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国际托收、国际汇款、结售汇、信用证等。

第七十二条 国际托收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与国际托收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跟单进口代收查询、跟单出口托收查询、光票托收查询等。

第七十三条 国际汇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与外汇汇出与汇入相关款项的信息,主要包括:外汇汇出汇款查询、外汇汇入汇款查询等。

第七十四条 结售汇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外汇结售汇申请及查询,主要包括:结汇申请、售汇申请、结售汇交易查询等。其中,结汇申请和售汇申请均需要进行落地人工处理,通过相关外币业务系统完成交易。

第七十五条 信用证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与国际信用证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进口开证查询、进口信用证来单查询、出口信用证查询、出口信用证交单查询等。

第七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或关闭企业网上银行国际业务,可以在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维护渠道信息业务进行开通或关闭。注册行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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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填写国际业务落地处理行号,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维护渠道信息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八节 票据业务

第七十七条 企业网银的票据业务主要包括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票据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及信息查询等。

第七十八条 客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可以在初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一并开通,也可以单独申请开通。客户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需到企业网上银行的注册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开通。

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我行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原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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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比照相关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维护企业客户渠道信息”菜单,选择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九节 银企对账

第七十九条 银企对账是指客户与我行签订对账服务协议并开通企业网银渠道后,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定期获取指定账户的对账单,与银行完成账务核对的业务。

第八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银企对账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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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业银行银企对账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151号)执行。

第十节 自助可循环贷款

第八十一条 自助可循环贷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自助进行借款、还款以及查询相关贷款产品的业务。该贷款产品由我行根据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综合考虑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结合客户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核定。

第八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自助可循环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自助可循环贷款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29号)执行。

第十一节 个人资金归集

第八十三条 个人资金归集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实现个人资金归集主账户对已确认的个人资金归集子账户进行批量归集和主动扣款的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均以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系统为准。

第八十四条 客户可以在办理个人资金归集主账户签约的同时申请开通企业网银渠道,也可以向我行申请办理企业网银维护账户信息业务,并开通相关个人资金归集主账户的企业网银渠道。企业网银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的其他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资金归集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1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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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代理财政支付

第八十五条 代理财政支付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实现对财政账户所发生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等交易进行相关查询的业务。 第八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企业网银代理财政支付功能,需要到账户开户行柜面办理,维护企业网银渠道的相关财政账户信息。企业网银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其他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1】34号)执行。

第十三节 落地业务处理

第八十七条 落地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需要人工继续参与处理才能够完成的业务,主要包括预约业务、结售汇业务、部分跨行转账业务以及符合相关账户监管规则的业务等。

第八十八条 预约业务需要进行落地处理的主要包括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本票以及提取现金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行须使用ABIS系统的“7513查询落地处理指令明细”交易,定时查询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预约业务明细,并分别使用“2590落地业务转签银行汇票”、“2589落地业务转签银行本票”以及“25B1落地处理转提现上门送款”等交易完成落地业务处理。 第八十九条 结售汇业务落地处理的请求、撤单、异常处理以及档案保管均通过相关外币业务系统进行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际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及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发起的跨行转账交易一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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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电子银行业务

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委托授权书

电子银行业务论文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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