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翻译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函翻译的准确性、规范性,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同时也便于
业务人员对函件内容的审阅回复和公司领导的审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翻译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 译文内容要忠实原文,做到内容完整,语言通顺,正确表达出信函的
原意。
第四条 信函中的专业术语要结合内容所在的语境选择确切的词意,如磋商、
价格、运输、保险、付款、单证、商品品质、数量等;各种贸易方式、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与外汇、关税、商检等有关的术语,要求表达清楚、简洁、语言正确、语意贴切、无遗漏。
第五条 在译文过程中,要做到认真、求实,严谨、细致,精确、高效,按信
函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译文,以便业务人员及时回复。
第六条 译文内容的书写要求做到字迹清晰工整、无错别字,要求用正楷字书
写,做到准确、规范。
第七条 译文完成后要认真相互检查、复核校对,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若
复核人审核出错误,应及时通知译文人,相互讨论协商后再做确定。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 译文书写潦草,字迹不清,难以辨认,一次考核译文人20元,复核人
10元;
第九条 译文内容有误,词不达意,一次考核译文人、复核人各20元;
第十条 译文内容脱离原意,一次考核译文人、复核人各100元,情节严重的,
按经济损失大小予以考核;
第十一条译文内容有错别字现象,一次考核译文人、复核人各20元;
第十二条译文内容有遗漏现象,一次考核译文人、复核人各100元,情节严
重的,按经济损失大小予以考核;
《翻译书写规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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