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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初浅认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初浅认识

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初浅认识

自治区党校

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初浅认识

进企业活力充分迸发。还有一方面,就是要拿出“责任清单”,政府该怎么管市场,“法定责任必须为”,以建立和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动力,鼓励创新创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表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两句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源于十

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意思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前,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否则就不能去做,做了就是违法,做了就要被依法追究责任。举个例子: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到十八周岁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就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虐待遗弃的行为,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比如,公安机关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义务,如果有人报案请求解救人质公安不出警,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就等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义务,轻者行政处分、民事赔偿,重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对私权利,只要法律对公民和组织的行为没有禁止,那就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你有权力做法律未禁止的一切事。我国现行《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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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土法”,实际上都是法外设定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有违法治精神、损害法制统一。

2、法无授权乱作为

2014年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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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判决行政机关要赔偿相应损失。透过这个通报看,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现实中还是存在的。

三、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几点理解认识

1、法无授权不可为关键在解放思想

解放思想的根本目的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适应,最终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实践。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倒逼着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重大任务。因此,新形势下的解放思想,应该进一步体现服务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服务意识,就是要改变以往“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由管制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以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而不是以部门本位为出发点来实施行政行为。增强法治思维,就是要坚持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和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在行政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杜绝贪恋权力、与民争利或者越俎代庖。在解放思想过程中,我们不能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或者等待观望、患得患失,一定要胸怀全局,登高望远,舍小我而为大局,忌短视而放眼量,坚决破除部门利益的藩篱、打破既得利益的羁绊,立说立行、勇往直前,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和大局意识履职尽责。一般认为, 推动改革关键在于既得利益者意识到有无改革必要性,或有没有这种危机感。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保守思想的束缚和既得利益者的阻扰,前者是认知问问题,后者是利益问题。经济学家张维迎说过,理念比利益更重要。从这个意义上看,解放思想就是最大的改革。你看历史上好多伟大的改革都是既得利益者领导的。如果既得利益者不能变成改革者,改革就没有希望。马克思本人不是无产阶级,马克思的岳父是大贵簇,他的小舅子当国家部长。马克思过的生活也不是无产阶级式的,他在英国生活,那时候英国最高收入10%的人,平均的年收入是72英镑,但是马克思的生活费是400多英镑。那恩格斯呢?本身就是一个资本家。我们共产党的创始人没有几个是无产阶级、工人阶级出生的,很多都是地主、资本家、军阀、旧知识分子家庭的子弟。如果按利益分析,没有办法解释他们的行为,那么他们为什么要闹革命?就是相信了新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马克思主义,所以引起了中国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古希腊梭伦、伯里克利的民主化革命,到近代的华盛顿,再到邓小平,他们都是为了理念在改革。美国的废奴运动主要是白人在做,中国妇女的放脚都是男人在做,不是女人在做,所以理念很重要。

2、法无授权不可为核心是依法治国

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初浅认识

“法无授权不可为”表明,政府要极力避免直接干预市场过程,但必须通过政治制度,建立法治框架,进而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这意味着,简政放权决非经济领域的自由放任,国家不干预经济,但必须确立经济秩序,要同时发挥市场的价格引导机制和政府的作用。政府如果能理清以下四个关系,便是基本做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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