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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建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的安排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XX县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县直机关担负着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管理职能,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起着协调各方和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枢纽作用。机关党员干部比较集中,直接参与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他们政治上是否坚定,党性是否坚强,业务能力是否适应,直接关系到各项决策是否正确,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能否贯彻执行。他们的模范作用和思想作风如何,能不能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也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密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规范完善机关党组织设置和运行,切实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保证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XX县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一)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

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必须坚持以党章为依据,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事业进步的原则。党的基层组织应按照社会基层单位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社会基层单位,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成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党员人数没有达到相应的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要求,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些行业、系统等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加强对这些行业、系统的领导。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委派出机构,对县直机关部门的机关党组织进行领导和管理。设党委的县直机关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由部门党委和县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和管理,机关党组织的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党组织班子建设、违纪党员的处理工作由县直机关工委管理,其它工作仍由部门党委管理。在县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设立党组,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各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县委在召开人大、政协等大会期间,可以设立临时党的委员会,加强大会期间党的领导。县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可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委一般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纪律检查组。

(二)党组织设置的审批

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因此,在党组织设置工作中,必须坚持实际需要和逐级审批的原则。县委派出的代表机关,由县委批准建立,其成员由县委指派。县委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由县委批准设立,其成员由县委指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委,由县委批准成立,党委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县直属部门成立的基层委员会,各单位设立的总支委员会,由县直属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党委委员、总支部委员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书记、副书记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各党委所属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由各党委、机关工委批准、备案,支部委员会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党委、机关工委批准。

各级党组织调整、撤销、变更党组织设置,按审批成立各类党组织的程序报批。在基层党组织届期内,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县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纪律检查组,由县委批准建立。其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三)完善党组织设置的要求

1、党的组织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保证。党组织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党组织,在新经济组织发展、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党组织设置变化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和调整。

2、党组织的设置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随着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改革的深化,对已经建立的党组织,因

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向机关工委和本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汇报和请示工作,自觉接受他们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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