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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VP结算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课程主要分六个部分。DVP结算的定义和概况、DVP结算的实现方式、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结算的方式和原则、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及客户端、DVP结算的业务处理流程、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2013年9月,人民银行颁布了2013年第12号公告,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的跟DVP业务相关的制度以及业务操作,都是以改公告为最新的政策性指引。

DVP结算方式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对比:

①除了DVP外,还有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传统结算方式。但这些方式都无法实现资金和债券的同步交割;

②传统结算方式存在风险敞口,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 ③传统结算方式容易造成汇划速度慢、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而全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则避免了这种缺陷,减少了人工操作,使得交易双方风险对等,结算效率显著提高。

DVP制度作为国际证券结算的重要惯例,有以下四种优势: ①保证了买卖双方地位的平等;

②最大程度地规避结算中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③使得市场参与者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劳动效率大幅提高,传统的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的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结算方式需要成员在结算日进行付款和付券的确认,而DVP是由系统自动检测结算双方的券、款头寸并完成结算的,这样既保证了结算的安全性,又保证了人工操作,提高了结算效率;

④有利于促进市场规则的标准化、统一化以及业务的信息化、自动化,促进交易制度的直通式处理。

必须遵守的文件和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公[2013]第12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债券市场间的主管部门,其颁布的相关制度,是结算成员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都需要遵守的。[2013]年第12号公告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业务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公告,中央结算公司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开办DVP业务时,结算成员必须要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以及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在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12号公告出台之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业务,以人民银行在2008年颁布的第12号公告作为指示文件。因此,为便于结算成员学习,我们对两个公告进行对比。

两个公告最主要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①2013年12公告,要求全市场实行DVP结算方式,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取消了之前的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的结算方式;

②取消了非支付系统直参成员由商业银行代为办理DVP资金清算的方式。2008年的12号公告当中规定: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结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或中央结算公司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而2013年的第12号公告规定: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债券兑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可见目前非支付系统的直参成员如需办理DVP结算,只能委托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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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3年的第12号公告规定:若出现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情况,该笔债权交易的参与双方应当于结算日次日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说明,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这是2013年第12号公告新增的内容,在中债信息网上,有书面声明的标准模板,模板名称为《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

③2013年第12号公告明确了应采用DVP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的范围: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分销、债券借贷。这六类债券交易必须要用DVP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2013年的第12号公告的过渡期,从2013年12月9号截止。在公告颁布之前达成、结算时间跨过渡期的非DVP结算交易,仍然可以沿用原交易方式继续结算。等过渡期结束之后,新发起的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分销和债券借贷这六类债券交易必须使用DVP结算方式。

下面我们来学习相关制度条款和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在开DVP业务之前,一定要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券款对付的协议。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也就是说,市场成员只有使用自身的支付清算账户或委托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这两种DVP业务的开办方式。

首先,人民银行认为,债券结算资金应当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接受监督管理,债券结算资金应在营业日日中的时候回到成员开立的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上;其次,中央结算公司作为托管结算的中介平台并非银行机构,没有开展办理吸收公共存款的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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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鉴于以上两点,在每个交易日的16:30,中央结算公司要将成员DVP账户剩余资金清退。16:30,中央结算公司完成资金自动退回之后,如果成员资金专户中收到结算款项,且成员未能及时将款项从结算资金专户划回到商业银行的账户,就会导致资金的留滞。

为了更好的支持市场,同时支持人民银行对于市场的监管需要,中央结算公司对日中退回机制实行了优化,中央结算公司对DVP账户剩余资金和待结算资金进行了清分。

剩余资金和待结算资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剩余资金是指结算成员完成了当天全部结算任务后,尚且留存在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应做退回的处理。待结算资金是成员即将用来结算的资金,待结算的资金不应做退回的处理。

优化后,资金系统仍保留自动划回设置,但在资金系统增加对未了结合同的检查,对存在未了结合同的付款机构的专户资金予以保留,这个里面有两个条件,一是未了结合同,一个是付款机构,也就是说在每个营业日下午四点半,系统将对专户资金进行清退时,首先会检查上述两个要素,如果结算成员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未了结合同的付款机构专户资金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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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清退,如果结算成员不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系统会把结算成员专户上的资金进行清退。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DVP结算业务覆盖甲、乙、丙三类结算成员。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农合行和农联社,托管银行以及其代理的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非法人形式的结算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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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010年三年间,我国银行间结算市场DVP结算量从90.4万亿元迅速增长到190.13万亿元,年增长率保持在45%以上。这段时间的高增长率,不仅得益于我国债券市场的高速发展,而且与结算成员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主管部门对DVP结算的不断推行有关。但在2011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和我国复杂的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呈现下行走势,债券交易增长放缓,DVP结算量的增长速度也出现了显著下降,相比2010年,只增长14.71%。2012年,随着市场的整体回暖,增长速度又迅速攀升到了38%,2012年,DVP结算业务总笔数达96.46万笔,总金额达300.68万亿元。2013年,DVP结算业务总笔数达110.81万笔,总金额达309.91万亿元。现在,由于政策要求,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绝大多数成员采用DVP方式完成债券结算。

那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成员应怎样实现DVP的结算方式呢?根据支付成员是否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有两种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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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参DVP主要由大、中型商业银行组成,其资金较为充裕、操作方式也较为简单。但也有局限性:①在一代支付系统的体系下,如果清算账户出现排队的情况,后续的业务都要等待,不能及时清算,这是因为DVP结算依托的是人民银行的即时转账报文来完成资金支付的。即时转账报文业务的优先级高于其它任何的业务报文,如果成员的即时转账业务处于等待状态,其它相关业务也都无法清算。2013年10月1日,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以后,这个局限性会相对减少;②清算账户有空头风险,直参DVP的参与者清算账户头寸不仅仅是用于债券交易结算,还用于办理其他业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清算账户的账面资金与其存款准备金等监控指标是密切相关的,一旦其清算账户的资金出现缺口,营业日中前不能补足头寸,造成的后果将比较严重。

专户DVP主要是由各类非法人产品、非银行机构等组成。优点:专款专用,可随时调度资金进出。缺点:需人口进行资金的汇入汇出,如果汇入的资金有误,会严重影响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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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效率。

直参DVP的结算方式是利用自身在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直接办理DVP结算。结算日,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会根据结算合同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借、贷记成员清算账户的及时转账支付报文,成员无须进行人工操作。

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是通过结算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来完成DVP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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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和非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区分的唯一标志是:在支付系统有无清算账户。在中债信息网“业务操作”区域有“资金清算”栏目,资金清算栏目中第一个就是《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办理流程》,流程中的附件内容包括结算成员需要的全部资料模板,结算成员把相关资料下载填写完成后,可邮寄给中央结算公司以开立专户。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四)在不挪用专户资金、不为专户资金垫资的原则下,通过预检债券托管账户中债券余额是否足额和付款方资金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来决定是否最终实现券款对付,中央结算公司不强制执行,贯彻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当中不履约、不结算、谁违约、谁承担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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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这样以满足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实施,以及对流动性管理和各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需要。

(六)甲类结算成员和乙类结算成员可以通过中债桌面客户端进行查询,丙类结算成员目前没有桌面客户端,但是可以申请网上客户端查询结算资金的专户余额情况,对于这三类结算成员,中央结算公司也推出了400开头的语音查询电话服务,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到相应资金的账户情况。在日常操作中,请结算成员尽量通过系统客户端查询资金专户的相关情况,如有疑问,请向中央结算公司资金结算部致电。

结算成员作为DVP结算中的收款方时,专户DVP的专款专用可以调度DVP进出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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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就体现出来了。从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往结算成员的商业银行的账户进行资金调拨时,称之为资金的汇出。资金的汇出有两种方式:①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客户端做出资金汇出;②委托中央结算进行汇出,这种汇出一般都是一些应急的操作,如结算成员客户端出现故障或者网络中断,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通过中心端把款项汇出。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应急汇出款项,须使用电子密押器,结算成员需要确认密押器是否具有资金业务的权限。

结算成员在办理DVP结算时候,主要涉及到三个系统:①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②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系统;③中央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簿记系统负责对结算成员债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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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中的债券进行结算过户,资金系统和支付系统负责对结算成员的资金进行清算,中央结算公司特许清算账户的清算由支付系统进行。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理解资金系统在DVP结算业务中所处的环节和发挥的作用。在DVP结算中,簿记系统负责结算指令的接收、确认、清分及债券过户,资金系统负责资金清算路径的清分、发送和接收支付系统的清算指令,处理资金交收,也就是说资金系统要对簿记系统发送DVP结算请求,进行汇路清分、处理,如需要则转发至支付系统,再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簿记系统,资金系统、簿记系统、支付系统都需要清算资金的交互,成员的资金结算专户实际开立于中央结算公司的大额特许清算账户之下,中央结算公司会根据债券账户为结算成员开立相应的资金总账户,在总账户下再开立结算资金专户,结算资金专户实际上是结算成员的二级资金子账户。当然,资金系统的功能并不仅限于DVP结算,接下来我们来了解资金系统中心端及客户端的相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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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和第4功能是结算成员在办理DVP业务时,资金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

第7,其他资金业务包括公开市场的操作以及人民银行的大额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在资金系统的客户端,中央结算公司设置了四个功能,分别是:账户管理、资金汇划、查询统计(账务管理)、资金业务批量下载。

账户管理有四个子菜单,分别为资金清算资料及用途查询、资金子账户查询、资金总账户开户确认书打印、资金子账户开户确认书打印。

结算账户成员经常用到的是资金清算资料及用途查询。从2013年8月1日起,中央结算公司不再邮寄开户确认书,结算成员通过客户端自行打印开户确认书,只要操作人员可以打印出子账户开户确认书,就说明成员已经具备了资金DVP账户的业务权限,可以正常办理DVP结算业务。

资金汇划有四个子菜单,分别是资金汇出、汇出资金退回申请、汇入资金退汇。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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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统计有四个子菜单,分别是交易明细查询、账户余额查询、分户账查询、业务台账查询。结算成员经常用到的是交易明细查询、账户余额查询。在交易明细查询里,有全部业务类别,对交易成功或失败的信息都可进行查询。

若成员有需要,可以导入自身机构的系统中,实现电子化记账,节省人工操作成本。

下面,我们来依次学习资金汇划的四个功能。

资金汇入,指结算成员开户行通过柜面或网上银行,将用于结算的资金汇入其开立于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这里提醒大家,从商业银行往中央结算公司进行资金调拨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进行,人民银行有多个资金清算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中央结算公司只在大额支付系统里开立了特许清算账户,无论汇款的金额是多少,都要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完成汇划。在网银汇划的时候,也需要选择人民银行的的大额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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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汇出。资金汇出时,汇出的账户是预先已指定好的唯一账户,成员可通过资金清算资料及用途查询功能进行查看,资金汇出时,采用的是普通汇兑支付报文,普通汇兑支付报文和即时转账报文的区别在于,不论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还是间接参与者,都可以直接接收汇兑报文,而即时转账报文只有直接参与者才能直接接收,间接参与者须通过直接参与者转发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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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入资金退汇。汇入资金退汇,指将已汇入资金专户的资金原路退汇至原汇出行,成员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起“汇入资金退汇”指令,申请将已正确计入自身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原路退回至原资金汇出行,资金系统根据此指令向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发起退汇支付报文,将相应资金退回至结算成员开户银行的资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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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出资金退回申请。汇出资金退回申请,是要求汇入行将结算资金专户汇出的资金退回至资金专户。结算成员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起汇出资金退回申请指令,针对已汇出至指定收款行的一笔资金,申请其原路退回至自身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是否能真正被退回,取决于收款行的处理。我们强烈建议,结算成员发出“汇出资金退回申请”指令后,跟开户银行电话沟通,让他们及时对您发出的指令进行处理,汇出资金退回申请以及前面讲到的汇入资金退汇、资金汇出和资金汇入的共同点都是用到了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

4.资金划转。双人制:一人经办,一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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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VP结算中,结算成员的债券交易结算通过支付系统,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下的资金系统、簿记系统联网共同完成,结算合同、报文等数据在支付系统、资金系统和簿记系统中进行传输,三个系统相互配合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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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整个DVP业务的处理如下,先由簿记系统将指令传输给资金系统,资金系统如需要再将业务报文转发至支付系统,在收到支付系统的反馈信息以后,资金系统与簿记系统完成款项的交割与交收。整个DVP业务是一个封闭式的流程。

成员办理DVP业务有直参DVP、专户DVP两种方式。成员选择开办DVP方式的不同将导致成员结算汇路的不同,由此产生以上四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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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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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很多结算成员会遇到在前台的成交单里面,看到成交方式,选择了券款对付,但是收付款的账户信息仍然是结算成员在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这种情况下,这笔交易仍是可以进行DVP结算的,但是实际的收付款账户和成交单凭证打印出来的账户信息不一致,可能影响成员后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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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汇款路径用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办理DVP结算的结算成员,在向其结算成员资金专户中调入资金时,应按以上标准0

1、标准02填写收款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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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对于错汇的资金,中央结算公司有统一的处理流程,即结算成员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查询查复报文或自由格式报文,告知中央结算公司正确收款人户名或账号,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在资金中心端给结算成员进行调账。

如果一方进行指令确认,另一方没有确认,仍然没有形成电子合同。对于没有形成电子合同的结算指令,目前支付系统在日终批量退回资金的时候不予考虑保留资金,结算成员自身完成第三方指令确认后,也应通知对手方尽快完成指令确认,以便合同尽快形成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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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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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DVP结算业务知识和注意事项

使用应急操作时,结算成员需要在中债信息网下载凭单编号F17或F13的应急指令书,应急指令书需要成员登录中债信息网以后才能下载,如果结算成员没有信息网用户,也需要向中央结算公司的信息部提交相应的申请。如果日终时,结算资金的专户上仍有资金滞留,中央结算公司按季度向人民银行的相关司局进行报备。目前,人民银行还没有出台处罚措施,建议结算成员在支付系统日终之前完成资金的汇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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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P结算方式下的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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