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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门头沟区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门头沟区直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工委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工委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委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为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工委领导班子对工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 工委书记和常务副书记对工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工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 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分工,对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 工委机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工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切实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一)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 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社会主义荣辱观、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风廉政法规和中纪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 根据中央、市委、区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结合工委机关实际,研究制定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四)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防御,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政勤政、依法行政。

(六) 从严治党,检查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廉洁自律情况,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协助纪委和监察局查处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工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根据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委机关实际,每年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二) 组织工委机关(不设纪检组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 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 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工委机关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检查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诫勉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 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六) 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教育、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协助书记(常务副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 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保证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和机关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在分管部门的落实。

(四) 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协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腐败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 工委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相结合。

(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纪检监察科负责。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报告结果。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 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区委和区纪委。

(二)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 工委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 对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等工作相结合。

(三) 民主评议情况应如实向区委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工委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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