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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州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接受共青团海南州委的领导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会员章、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中国志愿者胸章。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州、县青年志愿者组织,专业或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推动海南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五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业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指导基层开展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和咨询服务等。

第十五条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在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团委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团委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团委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中国公民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理事。荣誉会员担任理事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理事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九)决定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接纳荣誉会员,接纳荣誉会员为理事;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终止事宜。

(十四)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被接纳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协会的当然理事,理事会可同意或邀请个人会员、有关领导和社会人士担任协会理事。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在本协会指定席位的理事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三十一条 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团体会员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理事长办公会确认;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理事长办公会确认。须通报全体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可以决定增补理事,须通报全体理事。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理事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士担任副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长对外可代表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会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企业、个人捐助,社会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共青团海南州委审查同意,并报海南州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海南州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海南州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海南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海南州委和海南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须征得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 本章自共青团海南州委、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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