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请假制度(11月22日)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建工商务部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部日常管理,实现制度化、人性化管理,提高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商务部造价、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商务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请假制度如下:

1.工作时间

江苏建工商务部工作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原则上本商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周六日及法定假日休息,但因工作性质需要,为完成招投标、工程结算或突击算量等任务,周六日或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不另行计算加班费用。 2.带薪休假

(1)在商务部工作满一年(自转正后)的员工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工作满半年(自转正后)的员工享受3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2)员工的带薪休假要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休完,不得保留。休假者需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假单,经总经理统筹安排、批准后方可休假。如休假期间,商务部接到工作任务,此休假即时中断,待任务完成后可继续休完。

(3)当年享受婚假、产假及学习培训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带薪休假。

3.迟到、早退、中途离岗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2)早晨上班时间后10分钟内不到岗视为迟到,累计迟到2次视为缺勤半天,扣除相应工资及当月全勤奖。

(3)因病、因事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每次不得超过1.5个小时,并需提前向相关部门及总经理做好请假工作,并填写《江苏建工商务部员工请假条》。

(4)员工早退、中途离岗的,一个月内不得超过1次。超过1次的,每增加一次视为缺勤半日,扣除相应工资及当月全勤奖。

4.事假、病假请假

(1)每位员工每学期有2天机动请假日,经申请可利用带薪休假替代请假。 (2)员工有事应提前请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须亲自至少提前2天向经理当面请假,填写《江苏建工商务部员工请假条》,经部门主管、经理审批签字生效,安排好并移交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3)若有招投标或图及算量等工作任务,任何员工均不得请假;国家法定假日的前一天各部门主管人员均不得请假,其他员工经部门协调、主管同意后方可请假;国家法定假日后第一天、每周周一,任何员工不得请假,如上述时间无论任何原因未到岗,按旷工处理。

(4)凡请事假的,扣除当天工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事假期间的日工资按照实际天数扣除,即月工资/当月实际工作天数 * 实际事假天数。一年事假累计6天(含6天)以上不超过10天的,扣除年底奖金;一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除扣除工资、全勤奖、取消年底奖金及年底评优资格之外,商务部有权予以开除。员工请事假的情况将影响评级及工资涨幅。

(5)请病假的,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向经理请假,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请假申请表于上班时补交。请病假累计3天以上(含3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急诊休假,员工须在当日以致电方式通知经理,不得以短信、邮件或同事转达的方式,并在事后尽快补交医院证明。

(6)凡请病假的员工,扣除当天工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一年内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上不超过10天的,按半月扣除年底奖金;一年病假累计10天(含10天)以上不超过20天的,取消年底奖金;一年病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取消年底奖金及评优资格;一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或者病休复工后不满一个月又休病假的,商务部有权予以劝退。

(7)无论任何情况,员工未填写《江苏建工商务部员工请假条》并经部门主管、经理审批签字审批后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8)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向部门主管、经理报到、予以销假手续。若因故不能上班,可以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患传染病者复工时须持相关医院治愈证明。

5.婚假

(1)通过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后注册结婚的员工均可享受结婚假,婚假期间发放基本工

资。婚假有效期为结婚登记后半年内申请使用。员工休婚假须提前4周进行书面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直接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批准。婚假应一次性不间断使用。 (2)结婚:符合国家结婚年龄规定的员工,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

晚婚:女性年满23岁,男性年满25岁,双方均为初婚者,可享受连续10天晚婚带薪奖励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6.产假

(1)通过试用期且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女性员工可享受带薪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分娩假期,分娩假期间员工享受每月1000元的工资。申请产假应提前4周进行书面申请,直接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批准。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妊娠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

(2)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做流产手术,产后休息作病假处理。

7.哺乳假

(1)根据相关规定,不满1周岁婴儿的通过试用期且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女职工,每天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员工应安排好自己的工作。

(2)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超出产假期限的,按病假处理。

8.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

(2)员工对方父母或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给予丧假1天。 (3)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9.学习及培训假

(1)商务部同意或组织的员工外出函授学习,应签署、遵守相关培训协议,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员工应安排好相关工作,连续不超过一周时间或一学期累计不超过10天。如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培训期间不算加班。 (2)如外出培训员工给其他员工增加了工作量,应给予其他员工相应补助,财务部门

从培训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3)员工本人参加的培训,应安排在业余时间;工作日不予准假。

(4)凡商务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每月两次),无论是否节假日均不得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10.旷工

(1)商务部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商务部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2)未请假(包括中途离岗)、请假未予准假、假期届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3)旷工1天者(不满1天按1天计),扣除当日双倍工资、当月全勤奖并取消年底奖金及评优资格。

(4)一年旷工2天以上(含2天)不满5天者,扣除当日双倍工资、全勤奖,取消年终奖及年终评优资格相应年终奖,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因旷工给其他员工增加了工作量,应给予其他员工相应补助,财务部门从旷工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5)一学期旷工5天以上(含5天)不满10天者,扣除双倍工资、全勤奖、当月一切奖金,取消年终奖及年终评优资格相;同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考核不合格等处分;因旷工给其他员工增加了工作量,应给予其他员工相应补助,财务部门从旷工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商务部有权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一年连续旷工2次或者时间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除上述惩罚之外,商务部有权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11.其他

(1)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属江苏建工商务部。

江苏建工商务部

2012年11月22日

11月22日下午

11月22日活动

11月22日家长会

11月22日时事政治热点

广播稿 文档11月22日

11月22日机经

11月22日星期天天气

11月22日于办公室

11月22日排练计划书

家长会流程11月22日

请假制度(11月22日)
《请假制度(11月22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