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民安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本人合法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在约定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财产损失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财产损失保险金,除主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受损财产所有权证明(购买合同或发票)和损失清单。
《民安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附加财产损失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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