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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简答题

1、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单方面体现国家意志或完全体现企业等组织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均不属经济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这一特征正是这种本质属性的体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间联系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主要有:(1)财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

4、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又称财产所有权人,是特定的。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包括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等;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5、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达必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7、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答: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违法责任也称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厂长(经理)负责制。

答:厂长 ( 经 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其职权 :(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答案(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10、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案:(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1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答: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他们的不足,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12、证券上市的程序。

答案:保荐人保荐,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上市交易必须提供法定申请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查阅;挂牌交易,上市挂牌价根据上市首日和集合竞价结果确定。

13、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案: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这是其本质属性。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14、商标的构成条件

答案: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 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5、不平等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答: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

16、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答: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属违法行为。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E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两者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 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 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3)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4)社会监督。

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

3、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4、社会监督。

19、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纳税主体。或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等。征税对象,或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期限。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违法处理。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税法强制性的集中表现 20、政府采购的方式

答: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2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答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2、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答: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23、简述仲裁程序?

答: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主案受理的前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提交仲裁争议案件的组织。开庭和裁决。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自行和解。

24、第一审判程序。

答: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条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将诉状副本送交被告、将答辩状送交原告,组成合议庭,进行调查取证等。开庭审理。有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四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诉讼中止和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2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答:(1)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

自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前的准备。③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2)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每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提起上诉。(3)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立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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