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一次性告知书
一、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投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2、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所、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作证、服务证;
5、其他有关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已经申请仲裁、起诉或经其他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
2、提供、反映内容或要求及基本情况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及违法事实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投诉行为发生在2年前的;
7、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一次性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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