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事先告知书
劳社监告字〔 〕第号 被告之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现依据一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1、
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
中宁县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告知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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