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XXX监令字[2014] 第0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馨雅苑项目工程
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 我大队于2014年3月20日对你工地
进行检查,发现你工地存在
1、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未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对你工地下达劳动监察书面告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14
年3月27日之前整改完善完毕,并将整改资料报XXXXX大队审查。但截
至27日,你工地未进行整改,且没有上报材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及第十条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 于2014年4月10日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
障金。2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并将整改材料书面报送XXXXXX区劳动和社会保证局。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
(三)项规定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XXX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XXXXX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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