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08年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培养单位: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简称乙方) 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丙方) 为满足国家和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满足有识之士求学深造的愿望,使研究生学有所成后服务于委托单位,经平等协商,三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守信。
一、丙方录取时的基本情况:
姓 名:性别:工作单位:
学院及专业:学制:4年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65000元)人民币,在2008年9月、2009年9月丙方报道注册日分别支付全部培养费的二分之一。丙方凭交费收据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培养费用承担比例由甲方与丙方具体协商)。
2、负担丙方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丙方在学期间的档案、户口关系仍留甲方。丙方毕业、退学、开出或因意外事故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均由甲方负责接收。
3、定期了解丙方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协助乙方做好丙方的培养工作。
4、丙方不能按期完成学业需要延期的,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同意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以上向乙方补交全部培养费的四分之一。需补交的培养费应在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同意延期时补交。
(二)乙方: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乙方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丙方的培养、管理以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2、为丙方提供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同等的学习、住宿条件(在职不脱产培养的不安排住宿),收取住宿费。
3、丙方如违反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有权依其规章制度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对开除学籍者,退回甲方。
4、丙方毕业后,应将其派遣到甲方。
5、丙方被开除学籍或经甲乙双方同意退学、出国的,不退还委托培养费。
(三)丙方:
1、享受与普通类研究生同等的学习、住宿条件(在职不脱产培养的不安排
住宿)。
2、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乙方按其规章制度所作的处理,被开除学籍者,回甲方接受安排。
3、可参加乙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不能申请乙方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选。
4、在学期间不得要求出国、退学、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国、退学、转专业者,须书面征得甲乙双方同意。
5、毕业后须回甲方工作。
三、违约责任与免责
1、甲方若不按期交付委托培养费,乙方有权拒绝丙方报道注册,直至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丙方延长学习期限的,如甲方不按期补交培养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丙方退回甲方,丙方按肄业处理。
3、丙方因意外事故伤残、死亡不能继续学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免责,但视其在校学习时间长短退还部分培养费。
4、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关系,依其双方协议处理。
四、其它事项
1、合同有效期限: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经批准同意延期学习者,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
2、三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时,提请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3、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乙方。
4、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委托单位(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培养单位(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研究生(丙方)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