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领、骗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发放,并调查核实冒领、骗取的情况及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 对冒领、骗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并处被冒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被冒领的金额追回后返还给被冒领的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但仍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责令退回其中一种。第二十二条 对为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出具《担保责任书》的人员,因提供的情况不实,致使发生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责今担保人追回冒领、骗取的新农保养老金,并依法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领待人员领取资格认证的,除责令补办外,每次扣减该站工作经费600元;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死亡失踪人员申报表》每漏报一人的扣减该站工作经费200元,并扣减该村级协办员工作经费100元;对农保中心经办人员在领待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冒领、骗取新农保养老金问题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区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发生冒领、骗取新农保养老金行为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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