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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张朝俊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二轮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后,定远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

据统计,截止2011年6月30日,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14.38万亩,其中:耕地流转9.2万亩,集体山场、林场流转1.57万亩,集体水面流转3.61万亩。分别占总耕地面积,总山(林)场面积和总水面面积的6.2%、1.57%和13.88%。在流转方式上,转包5.09万亩,转让0.99万亩,租赁3.5万亩,互换1.2万亩,入股0.05万亩,其他方式3.55万亩。在流转期限上,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2.01万亩,2年以内的1.52万亩,3-5年的4.87万亩,6年以上的5.98万亩。

二、土地流转的形式

1、代耕代种型。劳力缺乏或者外出务工人员,以口头约定方式,将自己的承包土地交由他人耕种,耕种期限、费用等由双方口头约定,一般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书。这种流转方式简单、便捷,但也容易产生土地承包纠纷。

2、大户承包型。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尤其是2003年退耕还林期间,一些种田、养殖大户及科研单位租赁农户的承包土地,进行农业、林业生产。如南京苏森种业公司租赁连江镇美景村1000多亩土地进行植树造林,并与各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明确租赁期限等。西卅店镇杨兴干租赁农户承包土地460亩,从事粮食生产、黄牛养殖及植树造林等,与农户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及义务。

3、委托发包型。由村组牵头,在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租赁协议书后,把承包农户弃耕土地集中连片后,对外发包。原严涧乡大单村将该村4个村民组(单东组、单西组、单北组、后家组)的农户抛荒地,进行调整连片后,集中发包给马场湖农场职工承包,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土地转让型。长期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及劳动力缺乏的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土地全部转给别人耕种,并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别人,解除原承包关系,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5、股份合作型。在承包期内,农民可以拿自己的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实行保底租金和年底租金相结合的办法。从事农业生产。如炉桥镇马元村、王西两村民组35户农民将近50亩承包土地作价入股加入荣飞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每1亩田为一股,每股每年保底租金600元,到年底结算,按盈余情况实行二次分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土地流转的做法

(一)抓宣传引导。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是摆在县委、县政府当前工作的重要大事。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委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精神,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知法、懂法,能依法、有序地进行土地流转。

(二)抓试点示范。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农村土地转进,2009年县政府选择张桥、永康、桑涧三乡镇为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试点乡镇,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方案(试行),制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试点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在专门办公场所办公,制定了相应的办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以大户承包经营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逐步将农民的土地相对集中,实行适度规模种植、集约化生产。

(三)抓经验推广。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县政府对全县印发了《定远县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方案》和《定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明确了全县土地流转的总体目标,基本规则、流转类型、流转程序及加强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等。永康镇自被列为全县三个土地流转试点乡镇后,针对该镇山东陈村塘下,西谷村民组人多地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特点,深入村、组、户,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步骤及重要意义,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将农户512承包土地集中连片后,由农户与该村种粮大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农业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抓调处仲裁。为及时有效地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加快土流转步伐,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印发了《定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明确仲裁指导思想、基本规则、工作任务、仲裁程序及工作措施等,并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制作了相关的仲裁文本,聘请了33名仲裁员,目前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1、思想认识不高。部分乡村干部由于对土地流转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高,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加之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能积极主动的宣传、引导农村土地依法有序地流转。

2、宣传引导不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党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由于宣传引导力度不够,使得广大乡村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的相关知识不了解,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3、理念更新不够。我们发现大多数农户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户,又开始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乡村在引导和服务方面工作滞后,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存在误解,怕转出土地后,政策一变失去土地承包权。

4、流转行为不规范。根据进村入户调查,我们了解到多数土地流转行为只是口头约定,不签订合同,即使签有书面合同,也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合同条款内容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关赔偿措施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土地流转纠纷隐患增多。另外,由于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民务工经商收入不稳定,农民仍把土地作为经营风险的退路,所以大部分采取短期转包或代耕代种的形式流转土地,流转期限过短,造成转入户在生产上的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

五、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代,构筑新的农业生产格局,营造市场竞争优势,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新突破,必须在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上大做文章,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1、提高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必经途径,要把此项工作列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抓好落实。

2、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要让基层干部群众认识到,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是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尽可能利用电视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城郊乡镇的地理优势,引导农民集中土地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依据区域产业特色,引导农户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壮大特色产业规模,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鼓励外出务工又不愿放弃土地的农民,采取各种形式把承包地流转到种养大户手中。同时,积极引导农户以互换形式加快土地连片集中,改变目前土地布局过小、过散的问题,切实提高耕种效率。

4、切实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各乡镇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要求,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一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承包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实行登记制度,由村委会备案。二是强化管理服务。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应及时向农户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大厅要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

5、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一要大力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以产业的集聚带动人口的集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二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技能,拓宽就业门路。三要继续深化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农民身份的限制,改变农民的“恋地”观念,鼓励农民离土离乡,进入城镇安家入户,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四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人口和产业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

6、制定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允许农户对土地依法自主流转,保障农民权益。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种养大户发展种养殖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对进城务工创业和采取土地流转方式集中进行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而促进土地流转向规模化、集约型方向发展。

7、稳妥调解仲裁土地经营权纠纷。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布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工作。今后,凡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土地纠纷,各乡镇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出面报告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仲裁,以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系定远县纪委监察局第七纪检监察工作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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