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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管理条例1(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教育培训体制(工段为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员工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并不断地实施安全改进。安全教育的实施形式为厂部周例会总结、学习、培训;工段周例会传达、总结、学习、教育;车间、班组班前会传达、总结、学习、教育、整改。工段、车间对安全工作现状、问题、隐患、整改措施,每月分析、总结一次,分别报安全科备案和厂长审查。厂安全科实行每周一次定期检查与日常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企业的各种生产劳动过程中因自身违规操作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人员伤害分为三级: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三条

本条例中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费、质量损失费、因伤人员医疗费、因伤人员工伤补助费、因伤人员治疗陪护费、工伤赔偿费以及其他造成的直接以现金折算的损失费用。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安全事故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四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0.5万元、或人员伤害在轻伤程度以下。

2、较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5万元,不满5万元,或人员伤害超过轻伤未达到重伤程度,或虽未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但存在造成较大事故的可能和隐患的。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5万元,不满10万元,或人员伤害达到重伤程度,或虽未造成重大事故损失和伤害,但存在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和隐患的。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或虽未造成特大事故损失和伤害,但存在造成特大事故的可能和隐患的。 第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为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主体,工段为事故处置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主体,安全科为事故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必须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报告、处置、调查、整改、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按紧急救援预案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记,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当班班长必须立即向工段值班主任、车间主任、厂部总值班和主管生产厂长报告,主管生产厂长立即向厂部及安全科报告。厂部总值班以及各相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必须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后各环节报告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所有现场人员逐级向上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伤情,确保厂部迅速作出准确、及时的人员救治方案,为医院提供准确的伤情信息。对需要到医院救治的伤员,主管生产厂长向厂长报告并提出意见后,由厂长决定派车救治的医院。到医院救治的伤员,必须由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护送、救治。

3、物料溅入眼睛时,当班班长负责立即根据物料性质按规定药品及方法进行应急清洗,并同时报告车间主任及主管厂长。清洗完成后由主管厂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立即送公司卫生所鉴定治疗。

4、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安全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在1天内、较大事故在2天内、重大事故3天内、特大事故5天内,向厂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车间下达《不符合报告单》。事故车间及班组必须在一天内向安全科及厂长书面上报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5、工段生产厂长负责事故现场情况分析,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对实施结果负责,

6、厂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7、以事故通报和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在8小时内召开现场分析会议,通报事故过程及人员伤害程度,分析原因,教育员工,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公布应急处理意见;上报《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及验证报告》,安全科负责检查验证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所有事故必须由车间主任组织召开本车间全体员工参加的现场会,并在一周内主持班前会进行教育。

2、一般事故由车间主任主持全车间职工现场会,主管生产厂长参加。

3、较大事故由主管生产厂长主持召开现场会,工段内各车间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及事故车间全体职工参加,厂级管理人员及安全科参加。

4、重大、特大事故由厂长主持召开现场会,全厂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参加。

第七条

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实情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事以及发生事故不立即上报,企图隐瞒事故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5、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6、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7、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8、发生眼睛溅入物料事故后不报告,未立即送公司卫生所鉴定治疗的。

第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及经济处罚。班组长是班组现场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当班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发生事故后首先追究当班班组长的安全管理责任。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管理责任人。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给予事故所在班组每人30-80元、班组长200-400元、车间主任150-300元的处罚,如因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事故,给予安全科长和生产厂长100-200元处罚。负伤人员如属违章操作,休息期间不发工资,治疗费用自理。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对事故所在车间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5-10%,事故所在班组人员按全车间平均处罚的1.5--2倍处罚。另给予班组长300-1000元、车间主任250-800元、主管厂长250-800元的处罚。夜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同时给予工段值班主任200-300元、厂部总值班100-200元的处罚;如因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事故,给予安全科长150-300元的处罚。负伤人员如属违章操作,承担治疗费用的5-10%,治疗时间超过3个月的,停发基本工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事故所在车间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0-15%,事故所在班组人员按全车间平均处罚的2-2.5倍处罚。另给予班组长800-2500元、车间主任500-2000元、主管厂长500-2000元、安全科长400-1000元的处罚。夜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同时给予工段值班主任300-600元、厂部总值班200-400元处罚。受伤人员如属违章作业,承担治疗费用的10-15%,治疗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4、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对事故所在车间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5-20%。事故所在班组人员按全车间平均处罚的2.5-3倍处罚。另给予班组长1500-3500元、车间主任1000-3000元、主管生产厂长1000-3000元、安全科长800-2500元的处罚。夜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同时给予工段值班主任400-800元、厂部总值班300-600元的处罚。

5、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厂长的经济处罚按公司制定的经济承包考核责任书规定,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在年度奖金中扣除。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班组长取消年终奖金享受资格;车间主任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中扣除安全基金后剩余的3-5%,在年终奖金中扣除;主管厂长按车间主任扣除金额的1.5-2倍扣除年终奖金。

6、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第五条

2、3款中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逐级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负有报告责任的管理人员一律给予300-800元的处罚。

7、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班组长停职接受调查,待事故调查完成后,再作进一步的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班组长就地免职,停职接受调查,待事故调查完成后,视管理责任的程度再作进一步的处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班组长、车间主任就地免职,两年内不得聘任同等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主管厂长停职接受调查,待事故调查完成后,视管理责任的程度再作进一步的处理。

8、凡出现玩忽职守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首先予以免职处理,一般员工予以下岗处理,并同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20-50%。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8日起实行

安全事故处理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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