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铜办事处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2010〕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办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日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全年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1100人,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二)指导原则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养老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市试点工作意见,建立镇、街、村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协理员制度,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我办年满16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三、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
(4)对农村独生子女和符合计生政策的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在财政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补贴标准(即在现行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15元)。
参保人员在服义务兵期间,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员,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当年养老保险费。
市及县、区财政应根据每年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按3:7的比例承担,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区和乡镇办按5:5比例承担。
四、组织实施
(一)参保登记
1、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材委会办
理参保手续。
2、各村新农保信息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村委会审核确认,办事处复核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二)保险费缴纳
1、新农保实行按年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凭存折到指定银行存款,并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
2、符合规定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经村、办事处审核,由本人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规定的费用。
(三)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参保人各年度缴费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35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一)养老金申领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当月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领养老金。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由村信息员审查,报办事处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由区办机构复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养老金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
2、符合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到所在村委会申请,附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报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办事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主任为组长,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村(社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作,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考核督查机制 办事处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经办机构考核,督查进度、指导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 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开展新农保工作的行政村实施以奖代补。
(四)加强宣传引导 新农保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农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办新农保工作健康发展。
六、其他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叠加
按照铜政〔201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已按《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铜政〔2009〕18号)参保缴费的女性居民,待遇领取年龄仍为55周岁。
3、本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