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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2: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依照宪法执政为执政党提供了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依照宪法治国能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依照宪法治国能给予人民关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对宪法的忠诚集中表征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宪法被尊重和恪守,是人民对国家、民族抱有信心的力量源泉。

实现依宪治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法治体现为“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制度化,制度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没有法治的权威,社会即无稳定的预期,也无长治久安可言。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其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所谓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依据就是宪法和法律。可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治理国家。 对法治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 是亚里士多德的“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 他说“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 p199 这种法治, 只是形式上的法治。

为了有效防范政府权力的滥用, 必须制定良好的完备的法律, 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和各部门法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这样, 国家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就有了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然而, 什么法能够对国家权力进行最有效地限制呢? 是行政法、刑法、民法还是其他部门法?显然都不是, 这些法律都不能担当此重任, 因为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犯罪和刑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只有宪法, 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 使国家权力在宪政框架内行使, 另外, 宪法是衡量普通立法、普通执法和普通司法是否统一正当的根本标准。

从宪法的历史地位来看, 自从有了宪法, 才有了对国家权力的最可靠最有力的规范与限制, 才有了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才有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相处。考察近现代各国的法治实践不难发现, 法治随宪法的进步而进步, 随宪法的发达而发达。

胡锦涛在大会上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宪法的重要性和地位 江泽民:“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孙中山:“宪法之有效力,全恃民众的拥护。”

顾昂然: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对宪法的地位、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为:第一,从内容上说,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只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这是总结新中国成立几十年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教训得出的结论。

记者:为什么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与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之间有何必然联系?

顾昂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法制的基础,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1982年宪法,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这个要求,1982年宪法从立法、守法、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规定。

记者:我国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立法工作将如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呢?

顾昂然:为了使宪法能够很好地贯彻实施,还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宪法明确规定要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就有30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等各个方面。如果不根据宪法把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定出来,如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呢?!所以,必须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法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是违法必究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但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这是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呢?宪法规定: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批准。这样就可以形成统一的,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坚持依法治国要明确两个关系:首先,坚持依法治国,要明确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只有通过宪法治理国家,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保障,强调法治思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应该成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全会公报突出依宪治国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明确表明了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基石;其次,坚持依宪治国,要明确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的优势与特点是:在政治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理论指导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在经济上,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核心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佳实现形式。

坚持依法治国要把握两个重点:首先,要明确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树立宪法权威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治理体系完善、治理方式法治化的基本出发点。我们要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首先确立宪法权威,才能确立法治权威。全会公报对于“首先要”的强调,突出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公报还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行了具体部署。坚持依法治国,还要坚持依宪执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宪执政。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以制定政府职权清单与负面清单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增强政府执行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严密规范的行政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才能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其次,坚持依法治国,要加强和健全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这表明,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不仅强调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

张德江强调,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目的是为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一要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二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三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四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专访首论“依法治国”法学家李步云 他称四中全会绘就“法治中国”宏伟蓝图1979年,著名法学家李步云的一篇论文《论以法治国》,第一次系统论证了中国适合“依法治国”的方针。随后,这篇论文刊发在《光明日报》,引起了一场20年的“法治”大讨论。20年间,经历了多次理论准备的重要“节点”。1999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国”入宪,这二者成为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第一个里程碑。李步云认为,十八大是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节点”,是第二个里程碑。近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他认为,这揭开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篇章,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第二个里程碑的标志,它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文/图 本报记者张丹“依法治国”曾引发大讨论记者:中国最早提出的依法治国是在什么时候?李步云:最早是我和另外两位同志一起提出的。当时是在197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庆祝建国30周年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我们提供了一篇论文,叫《论以法治国》。这篇文章是国内公认的最早一篇从历史背景、理论根据等系统论证了中国适合“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来这篇文章发表在《光明日报》,自此引发了中国有关“法治”的一个大讨论:从1979年开始,围绕着“人治”和“法治”,理论界展开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争论。这次争论参与人数之多,文章之多,规模之广,非常罕见。“法治论”主张用法治来反对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论”认为人治和法治都有必要,两者应结合起来。“取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一种提法,不科学,有片面性,有副作用,我们用“社会主义法制”就行了。这三大派的争论可以看作是我们国家法治早期的理论准备过程。因为“依法治国”得人心,符合党心民心,符合历史的规律,慢慢地为党所采纳。记者:当时提出“依法治国”的背景是怎样的?李步云:“文化大革命”之后,惨痛的教训下,党心、民心对“法”有着强烈要求。当时西方就用“法制”一词,我当时为了广大百姓、干部都能够接受“法”的概念,我就用了中国古代的一个词:“以法治国”。记者:大讨论到什么时候,才正式告一段落?李步云:到党的十五大,终于采纳了“法治论”的观点。这是一个“依法治国”的里程碑。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及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这二者是第一个里程碑。这个里程碑的意义在于,党的十五大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党的文件,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而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则表明“依法治国”方略已由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央文件使用“法治”概念记者:从1979年到1999年这20年间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李步云:这期间表现有五个节点。第一个节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第二个节点是1979年中央64号文《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一文件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第三个节点是审判“四人帮”。后来中央决定要写一篇文章来总结这个经验,就是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总结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现代法律原则是: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第四个节点是党的十二大及新的党章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五个节点是1982年宪法。在此之前,很多的法治原则被1975年宪法取消了。1982年宪法在序言里专门有一段强调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十八大是新的里程碑记者:“依法治国”入宪这个里程碑之后,又有哪些节点性事件?李步云: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这是一个重大的发展,因为以前党的文件都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大文明一起抓。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把民主、法治、人权放到政治文明的范畴,把民主法治提高到一个战略的高度,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党的十七大重要的贡献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科学发展观提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这两点对法治国家建设非常重要,因为要是没有经济基础,其他都谈不上。没有富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都受影响。以人为本说明法治建设还是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因为法律归根结底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从这两点上来说,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记者:为什么这么说?李步云: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到这样一个战略高度,过去没有。除此之外,中央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及重大举措,比如,十八大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了贯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法治中国建设,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议涉及方方面面,把治理国家的现代化作为总目标。四中全会描绘蓝图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上有何推进?李步云:两者是密切相关的。三中全会解决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其中也包括法治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用法治来保证它,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保障改革措施。在这个背景之下,确定了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全面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的总方略。究竟什么样的中国才是“法治中国”?那从哪些方面推进?全面落实应该从哪些方面落实?我在四中全会之前发表了一些文章,将这些问题的答案总结为八条。一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仍然需要不断地“立、改、废、释”,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常态,社会在不断地变化,更需要经常“立、改、废、释”,体现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二是执政党要依法依宪执政。三是政府要依法行政。四是社会要依法自治。五是法院要独立公正司法。六是法律监督体系要不断完善。七是法律服务保障体系要健全。八是法治文化繁荣昌盛。这就要求广大干部群众要信法、守法,对法律有敬畏的心理,既崇敬它,又害怕它,把法律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来看,四中全会有很多都采纳了。三中全会中没有提立法、法治文化,这些概念都提到了。记者:“依法治国”的首先是什么?李步云:“依法治国”的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根本是依宪执政。长期以来,我们把宪法看做是很虚的东西,违宪的事情很多,得不到纠正。宪法没有权威,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强调“依法办事”要“依宪办事”,“依宪治国”要执政党带头,这在十八大之后得到了进一步强调。记者: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怎样的意义?李步云:四中全会揭开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篇章,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第二个里程碑的关键性标志,它描绘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为我们指明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明确的方向。今后,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任务就是要认真落实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规律?首先,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其次,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再次,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最后,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对依法治国认识的深化,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立法工作必须统一于宪法之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力严格依法运行。

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规范运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就是权力行使的边界。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保护权利,才能真正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着力规范政府行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尤其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司法机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新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使改革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而要减少改革的风险,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无序化,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以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和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以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护航。

宪法是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和准则,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还是社会领域里的改革,其目的都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从根本上讲,都是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提法不仅令人振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更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宪法实施不力,具体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差距的现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从观念解决这些问题,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全面正确实施,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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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考申论:依宪治国 树立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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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培养宪法信仰成就依宪治国的思考

依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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