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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为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发放登记制度。省、市、县(区)级卫生局可直接负责或指定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以确定可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购买证。

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单位,要凭上述医疗、保健机构的单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购买证,才能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要认真填写“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附件1)。

(二)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报制度。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经审批有资格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名单通报当地公安部门,以利于户藉申报登记。如以上机构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及时通报。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程序:

(1)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者,须向原签发单位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供原签发单位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及申请补发者所在单位(或街办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原签发单位为驻地医院(省级医疗保健机构、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则须向设区市卫生局进行申请补发,并提供上述相同证明材料。

(2)各接生单位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材料必须注明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即申请补发者所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号,并加盖单位公章。

(3)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5日之内,要认真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向申请者出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通知》(附件2),原签发单位凭此通知给申请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办法:

(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二、《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管理。

各级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允许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按规定购买和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1、疗保健机构在购买《出生医学证明》时,要出具单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购买卡及购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各单位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按卫生部下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说明”准确填写、不准涂改及漏项,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医疗保健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必须填写“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一览表”(附件3)

4、家庭接生员接生后填写《家庭接生员接生证明》(附件4),加盖村卫生所(村委会)公章,到村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若该卫生院未依法获取助产技术执业许可,则凭该卫生院出具的证明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换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收费的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毁损、丢失的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情况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将编码报同级公安部门,申请作废。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对私自印刷、伪造或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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