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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妇幼发(2010)10号

关于印发合水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遵照执行。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严格发放。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发放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三、卫生局负责监督工作,并指定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专人管理签发。并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使用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一)、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

(二)、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

(一)换发: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根据病案记录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产妇及其家属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也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自换发新证之日起,原件同时作废。由医院收回,并将注明作废的原件副页粘贴在病史的“新生儿出生地记录页”后面,随病案留存。作废的原件正页交购证部门,换购新证。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丢失要求补发的,可申请补发。补发办法如下:

1、补发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3、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各医院不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申报户口、出国等特殊需要,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接产医院根据病案记录另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登记在案。申报户口由公安部门按现行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 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二) 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 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

(五) 《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七、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

八、《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

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一)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九、《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

十、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免费办理规定,不能以任何方式私自收取费用。

十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合水县妇幼保健站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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