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成安县人民医院负责我院内《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工作。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
三、制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有卫生部统一印制,编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
五、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者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六、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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