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卫生部、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1.《出生医学记录》由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其它出生医学证明均为非法,一律无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
3.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
4.《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5.严禁将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倒卖、转让其它机构和个人。
6.严格发放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7.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8.《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9.应按规定格式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10.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生效。
12.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不得使用。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的。
蚌埠二院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