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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由分别业务院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购、管理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非本院出生者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上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医院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医院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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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医院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二、换发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可以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三、补发制度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经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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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当年废证须全部上交至市妇幼保健所,由市妇幼保健所统一报省卫生厅集中销毁。

五、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数据管理等工作由分管业务统一管理,妇产科具体负责实施。

八、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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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院在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医院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并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上交区证件管理部门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在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

十、统计报告制度

(一)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前,须逐级向当地证件管理部门上报前期已签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未报送已签发数据库数据的将不予发放新证。

(二)签发单位每年末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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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医院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保存年限同住院病历。并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本制度只适用于我院的出生医学证的管理。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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