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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1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生医学证明》报废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

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

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

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六、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

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市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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