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业务贷款责任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岗位责任,做到“失职问责、尽职免责”,促进村镇银行三小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三小业务责任认定细则。
第二条 责任贷款是指在贷款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出现下列条款注明的责任行为的贷款。
第三条 贷前调查客户经理责任行为:
(一)未上门实地调查;
(二)提供虚假的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三)调查经营项目与实际不符;
(四)调查报告中未真实反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征信情况;
第四条 放款支付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
(一)未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而办理放款支付手续;
(二)未落实审贷会决议的放款条件而进行放款支付操作;
(三)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要素与审贷会决议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四)未对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条 贷后管理客户经理责任行为:
(一)未按规定时间实地上门检查;
(二)贷后检查未发现上述贷前客户经理责任行为;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上报市场部负责人和未录入客户信息系统,或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上报。
第六条 对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责任行为的,如贷后客户经理未能在规定的贷后检查中及时发现,由贷后客户经理承担责任。
第七条 发生责任贷款,责任人离岗责任清收;累计发生超过3笔(含)责任贷款的责任人以及离岗责任清收到期未完成清收任务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因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离岗责任清收是指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专门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由村镇银行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离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村镇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调查发放的贷款按照本细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