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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年陈四楼煤矿“三违”认定细则

一、严重“三违”

(一)共性部分

1.作业时间喝酒或在工作岗位喝酒的。2.酒后入井的。

3.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4.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5.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串岗的。

6.工作岗位睡觉的。

7.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 8.井上下打架的。

9.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

10.安全设施不齐备,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1.高空作业(2米及以上),井巷、矸石仓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12.采掘工程施工及计划或集中性设备检修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3.施工人员未经学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安排上岗的。 14.未学习措施或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15.规程措施编制与现场不符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的,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16.对举报违章作业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安全管理人员的。

17.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要害场所等)区域的。

18.空顶作业、不进行“敲帮问顶”就进入作业场所的。 19.跟班队长、班长不与工人同上同下的。 20.高压管U型卡,采用铁丝代替的。

21.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

22.入井人员不佩戴矿灯、自救器的;井下拆卸矿灯的、随便打开矿灯头的。

2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班长、跟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下井未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二)采煤专业

24.综采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3%-5%),经查出的泵站司机。

25.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作业,附近10m内拉动支架的责任人。

26.进入老塘打眼、爆破、扒煤、回料等作业的。 27.连续二棵以上支柱损坏未更换或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三)掘进专业

28.爆破前迎头10m范围内棚子未加固的。 29.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30.不按规程、措施标准要求进行支护的。 31.不按工艺流程交接班的。

(四)机电专业

32.指挥他人或本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停电检修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就触及设备者。

3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3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

35.闭锁不可靠仍在使用的。 36.停送电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37.检修机械、电气开关未闭锁挂牌的。

38.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开关整定值超出规定范围的,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的。

39.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0.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41.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

(五)运输专业

42.大巷超速行车(乘人车车速超过4m/s,火工品运输车辆车速超过2m/s)的电机车司机。

43.在带电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的。

44.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刹车不可靠、无警笛运行的;电机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运行的。

45.拖拉大件时使用开口环的。

46.平巷或斜巷运输提升、拖拉作业时,绞车戗、压柱不牢固,安全设施不齐全,强行操作的。

47.顶车时不挂链环的;斜巷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的;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阻车装置不合格的。 48.回柱绞车使用时,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绞车钢丝绳拉断的。 49.斜巷红灯亮时不及时进入躲避硐或不采取躲避措施的。 50.斜巷提升不连挂保险绳或使用保险绳达不到规定安全系数的;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

51.斜巷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的。

52.上、下把钩工在信号发送地点能可见巷道内有行人,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5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54.斜巷提升运输期间,销子插不到位、不闭锁的。 55.拆除、安装用铁丝代替钢丝绳做绳套起吊设备的。 56.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57.提升期间红灯亮,信号工、把钩工不在岗的。 58.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

59.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输炸药雷管的。 60.跨越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不走过桥。 61.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62.无措施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63.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4.待运输设备与车辆之间绑扎固定不牢靠的。 65.井下扒、蹬、跳车及乘坐皮带的。

66.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的;不带电下放车辆的。 67.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钩的。

68.无措施运送“三超”(超高、超宽、超长)车辆的。 69.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0.乘罐时将头部、手部以及身体其他部位伸向罐笼外面的。 71.车辆未停稳上、下车或车辆运行区域继续行走的。 72.无极绳绞车运行时违反“行车不行人”制度的(跟车工等制定安全措施的除外)。

73.检修、处理刮板输送机故障时,挂上停电牌但未闭锁控制开关的。

74.在矿车运行时摘、挂钩的。

75.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它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

(六)通风专业

7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盲巷的人员。 77.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造成瓦斯超限的。

78.盗窃、损坏通风、防尘、监测设备设施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过风门后不及时关闭的。

79.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

80.瓦斯异常区不按措施施工的;违章排放瓦斯的。 81.不按规定吊挂甲烷传感器的或操作不到位造成瓦斯报警的。

82.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3.瓦斯电、风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 84.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85.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拒不执行瓦斯检查工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86.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责任人或指挥人员。 87.利用其他手段造成监测数据不准确或控制系统不灵敏的。

(七)爆破专业

88.领药工领炸药不用专用炸药箱的。

89.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的;炸药、雷管不在管控状态的。 90.爆破工不随身携带爆破钥匙的。 91.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

92.爆破工不做引药、不做脚线与母线连接的;代替爆破工做引药的责任人;爆破工不是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的。

9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制度的。 94.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95.装药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为炮眼封泥的。

96.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的,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97.未按规定设置爆破警戒或爆破警戒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

98.爆破警戒牌、口哨不坚持使用的。 99.爆破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00.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01.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工未巡视爆破地点的。

102.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

103.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而进行爆破的。

104.爆破后在15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爆破后不进行现场排查瞎炮、残炮的。

105.丢失雷管、火药、发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的人员,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10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或强行爆破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107.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

108.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109.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的。

110.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的,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装药时间除外)。

111.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 112.爆破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转借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一)共性部分

1.不执行重点岗位交接班制度的。

2.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3.跨越皮带、溜子不走专设过桥的。 4.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5.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6.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7.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8.在岗位看杂志、小说等书籍的。 9.井下乘座人行车嘻笑打闹的。

10.井下乘坐人车,不听从跟班队长、班组长或跟车工的统一指挥的。

11.未按规定乘座架空乘人装置(猴车)、助力装置的。 12.升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13.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14.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5.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猴车绳轮、皮带托辊、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的。

16.班组长交接班不进行岗前预警的。

17.未按规定顺序在副井底候车室或采区乘人车场内候车,私自在大巷内候车的。

18.乘坐人车时未关闭安全门或者躺、卧将身体露出车外的。 19.停车后还未鸣笛和吹哨而上下车的。

20.架线大巷内肩扛1m及以上导电工具、材料行走的。 21.采掘工作面施工作业干打眼的。 22.大巷施工地段未设置反光标识的。

23.焊接施工前不洒水防尘的;焊接施工地点不配有灭火器的;焊接时操作人员不佩戴面罩或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的。

24.携带瓜子、糖果入井或乱丢食品袋及杂物的。

(二)采煤专业

25.站在刮板输送机上打眼、拆卸锚杆,未打闭锁的。 26.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空顶作业的。

27.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支架端面距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28.工作面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液手把的。 29.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30.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的。

31.采煤工作面煤机过后,支架超20架不使用阀组闭锁的跟班队长。

32.割煤时不提前剪掉工作面两端网片或煤机割锚杆。 33.两个端头提前放棚的。

34.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m范围内作业、检修时,不停电、不闭锁刮板运输机、不摘掉滚筒离合器的。

35.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的。

36.工作面上下端头抬棚,连续三根压力达不到11.5MPa。 37.综采支架超过10架不使用闭锁的班长。

(三)掘进专业

38.耙装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的。 39.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支护锚杆或钢带上的。 40.耙装机钢丝绳断股或搭接超过一个接头的。 41.耙装机处无照明、无护栏的。 42.耙装机停机后开关未闭锁的。

43.耙装机耙碴交叉作业时,违反“平巷滑子距迎头不少于8m,斜巷滑子距迎头不少于10m”规定的。

44.耙装机停机后,耙斗没有停放在簸箕嘴前2米内的司机。 45.在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的。 46.维修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47.架棚巷道10m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的,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点柱的。

48.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

49.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 50.斜井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及安全设施不全的。 51.掘进机停止作业,截割头未落地,或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52.掘进打眼时上下平行作业的。 53.喷浆前,不对巷道进行冲刷的。

54.后巷打锚索或补打锚杆时超高,未搭临时架固定牢固,而站在皮带或架杆上作业的。

5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m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

56.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57.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试验的。 58.非持证电工进行电工操作的。

59.无“安全准运证”开启设备的(调试除外)。 60.无“MA”标志设备入井的。

61.操作刮板输送机、耙装机、皮带、绞车等,离开设备10m外不进行闭锁的司机。

62.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刮板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未挂牌的。

63.检修机械时没将起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未挂停电牌的。 64.起吊重物前未进行试起吊的。

65.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插销或隔离小车的、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66.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或人员不戴保险绳的。

67.未按规定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检测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

68.擅自打开闭锁送电、送液的。 69.检修压力管道之前,未进行卸压的。

70.擦拭电缆(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或绝缘套不完好起不到绝缘作用的。

71.井上、下各种检修记录代替签名的或无相应特殊工种证件签名的。

(五)运输专业

72.罐笼内嬉笑打闹的。

73.副井罐笼提升不到位落摇台上下人的。

74.除车场倒车外,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的、不关保险门的。

75.电机车司机在驾驶室外操作机车的。

76.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源、取下控制器手把的;关闭车灯或未刹紧车闸的。

77.电机车在车场调车顶车运行时未鸣笛,未挂红灯,跟车工未在最前方警戒的。

78.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未鸣笛、减速的。

79.机车车灯、警铃、声光信号、撒砂装置不完好不及时更换而开车的。

80.提升期间闯“警戒绳”的;不拉警戒绳的;平巷车辆不打掩的及使用非标准阻车器打掩的。

81.行人通过交叉点时,未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的。

82.在巷道内行走时,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的;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在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的。

83.井下车场倒车,绞车钩头挂在矿车扶手拉车的。 84.大巷运输正常情况下,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相互距离小于100m距离的。

85.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超速行驶或超挂车辆的。 86.井上、下把罐人员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乘罐人数超员的。

87.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头或身体进入两车连接处的。 88.用U型矿车上部运输管路、轨道等长材的。 89.在运输大巷内推车,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的。 90.上下山处理掉道车时,不在现场指挥的跟班队长或班长。 91.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的。

92.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矸和杂物的;未用耙子清理皮带下积煤的。

93.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4.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95.电瓶车用其它物件替保险或销子的。 96.人工推车顶撞风门的。

97.电机车跟车工不带哨子操作的;人车跟车工未带对讲机的。

98.牵引大件车辆不用正规连接装置的。

99.在带电架空线下检修电机车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00.斜巷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的;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的。

101.列车连接不使用专用插销的。 102.人车行车无跟车工的电机车司机。 103.运送“三超”车辆不采取专项措施的。

104.车头乘坐非专职人员的;用机头运送物料可能造成危害的。

105.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m的。 106.副井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

107.人行车加挂其它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 108.移动耙装机采用自拉自的。

109.乘坐猴车时双脚不踏脚板、拖在地上的;随意丢放猴车座椅的。

110.开动输送机时,不是点动开机的。

111.井下乘坐人车时,不按秩序上下车,拥挤、喊叫、乱跑的。

(六)通风专业 112.风门不连锁的。

113.甲烷传感器距离迎头超过5m的;挪移不及时、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11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超过45天未封闭的。

115.瓦斯检查工不及时填写瓦斯记录表未做到“三对口”的。

116.局扇未设专职负责人或风机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17.超过规定距离6m,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 118.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119.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

120.防尘设施不齐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齐全、不按规定安设或失效的;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和飞扬未及时处理的。

(七)爆破专业

121.从成束雷管中生拉硬拽单个雷管的。 122.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123.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124.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125.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爆破的。

126.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

备注:本细则与矿专业管理十条“红线”出现冲突的,遵照矿专业管理十条“红线”规定执行。

“三违”处罚细则

反三违细则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

”反三违“监理细则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建设“三违”现象分类细则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1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认定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三违”认定细则
《“三违”认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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