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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6: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为严肃劳动纪律,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纪律日常管理

2.1 公司成立劳动纪律检查小组,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劳动纪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2 各处室负责人按劳动纪律奖罚规定,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2.3 劳动纪律检查小组每月月底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2.4 违反劳动纪律扣款在月奖一个月之内,处室查出的由处室内部处理,劳动纪律检查小组查出的由劳动纪律检查小组处理,但处罚超过月奖一个月(含)的及需行政处分的,由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规定

3.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月奖50元: 3.1.1 工作时间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1.2 工作时间穿拖鞋(规定除外)、背心等衣冠不整; 3.1.3 未经同意,在生产岗位上会客,影响工作的;

3.1.4 生产(工作)场所,关门上锁(室内有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3.1.5 无故不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学习、活动和会议; 3.1.6 除工作事宜外,占用通讯器具5分钟以上。 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月奖100元:

3.2.1遇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调班申请,叫人代班的; 3.2.2 工作岗位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的; 3.2.3 原始记录填写不及时;

3.2.4 未办公出手续擅自出公司或虽办出公司手续但与公出单去向不符; 3.2.5 工作时间内未按劳动安全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月奖200元: 3.3.1 擅自调班,扣调班人员双方; 3.3.2 带小孩进入生产运行的工作场所; 3.3.3 上班期间未按时巡视设备; 3.3.4 同事间闹不团结,影响正常生产; 3.3.5 不服从分配或消极怠工;

3.3.6 虽到下班时间,但接班人员还未到岗的情况下,未作任何措施离岗下班; 3.3.7 动用公物作私物;

3.3.8 故意涂改、撕毁公司内发布的各种文告,情节恶劣;

3.3.9 未经许可擅自向外散布公司数据、信息及其他需保密的情况。 3.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月奖一个月:

3.4.1 工作时间看电视、打牌、走棋、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3.4.2 考勤弄虚作假; 3.4.3 上班期间打瞌睡;

3.4.4 上班期间离岗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3.4.5 在工作期间喝酒;

3.4.6 工作岗位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少于1小时。 3.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月奖二个月: 3.5.1 上班期间躺倒睡觉; 3.5.2 原始记录、报表等数据抄写时,未真实抄见,故意伪造。 3.6 离岗睡觉的,每次扣月奖三个月。 3.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旷工处理:

3.7.1 工作岗位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作旷工1天处理; 3.7.2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休息者;

3.7.3 未办公出手续擅自外出,或虽办公出手续但与公出单去向不符,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作旷工1天处理。

3.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作扣月奖一个月以上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8.1 虽到下班时间,但接班人员尚未到岗位的情况下,未作任何措施,离岗下班,严重影响生产; 3.8.2 岗位人员共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生产失控;

3.8.3 一年内违反劳动纪律两次(含)以上,且扣月奖均在200元以上; 3.8.4 行政处分未撤销再次违反劳动纪律; 3.8.5 工作时间内打架;

3.8.6 未按时巡视设备,造成生产严重影响; 3.8.7 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3.9 其它:

3.9.1 未办理手续擅自出公司的按早退处理,请假超时按迟到处理; 3.9.2 擅自串岗、离岗,参照早退扣款;

3.9.3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的,发现一次,扣除月奖三个月和年终奖30%,并处以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以上处罚的,予以撤职或辞退;

3.9.4 私事请假每人每月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超出按事假处理;

3.9.5 在岗期间,发生男女暧昧关系的,一经发现,当事人双方予以辞退。

4.凡作旷工处理的,旷工1天的扣月奖2个月和年终奖20%,并作行政记过处分;旷工1天至3天(含)的扣月奖4个月和年终奖40%,并作行政记大过处分;旷工3至5天(含)的扣月奖6个月和年终奖60%,并作留用察看一年处理;旷工5天以上的扣月奖12个月和年终奖100%,并予以辞退。

5.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被上一级查出的,直接负责人按违纪者扣款数的20%扣罚,最多至每月月奖扣完。 6.派遣制员工参照公司同岗位合同制员工的数额予以扣罚。 7.奖励

7.1 虽到下班时间,接班人尚未到岗的情况下仍留岗坚持工作的,按留岗占用时间酌情奖励; 7.2 对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人员能主动反映,按违纪者扣款数的50%给予奖励; 7.3 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劳动纪律管理者给予适当奖励。

8.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工作出色或能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见义勇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为公司提高较大经济效益和为公司争得荣誉者,可以提前撤销处分。

9.行政处分期满,由个人申请,处室考核,综合协调处考察评议,报办公会议决定,表现好的撤销行政处分,不记入档案,表现一般或不好的记入档案。

10.本制度由综合协调处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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