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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6年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

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2016年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

因2016年2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市政府决定对2016年2号地块(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情况,现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16年2号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围合区域。

三、征收方案 第一条 征收补偿主体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异地安置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该项目所涉及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补偿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购置商品房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购置商品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征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四条 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补偿的对象为房屋产权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原则

1、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肇东市棚户区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区域内的协议签约率达到98%以上,协议生效,再签订《肇东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该区域内原平房的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核算依据;一种为该区域内楼房的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人异地产权调换的核算依据。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全过程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4、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购房收据、买卖协议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由住建、规划、国土、房产、征收办等部门对审批手续认定;

3、对既无房屋所有权证照,也无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征收,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同等有产权证照房屋70%予以补偿: (1)具有征收范围内肇东市常住户口; (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处。

(二)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2、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改变房屋用途的部分;

2、违法建(构)筑物;

3、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确认产权,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按有照房屋面积“征一还一”的补偿标准,以原址回迁楼房的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房屋面积的补偿款;

2、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3、初装修以回迁楼面积150元/㎡为标准;

4、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5000元。

5、在搬迁期限内在原面积基础上扩大回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400元/平方米),超出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享受(2000元/平方米),仍需扩大回迁面积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房款。 第十条 特困户、残疾人补偿办法

特困户、残疾人按每平方米另加补100元照顾。“特困户”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肇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指持有残疾证。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规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照每月500元支付。

(二)经营性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正在营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市征收办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以劳动部门的备案为准)给以一次性补偿。营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义务

1、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人。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测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3、在签订《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征收人安排处理;

4、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并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害和拆除门、窗、管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第十三条 征收人的义务

1、做好安置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2、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充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充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无法联系的,征收人进行证据保全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市征收办负责应用解释,各开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2.征收经营性房屋的营业损失补偿标准(参考) 3.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4.温室、大棚补偿标准 5.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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