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征收部门):盘锦市兴隆台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甲方委托实施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乙方(被征收人):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2950021(15698770079)
按照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因道路修建项目需要,对向海大道以东;石油大街以南;荒地村、腰二十里以北,环城东路以西途经东升村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所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甲、乙双方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在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残值归乙方所有,补偿款为柒佰伍拾万元(见评估报告)。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交给甲方。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结清水、电、气等费用。被征收房屋因出租或抵押行为,涉及承租人或抵押权人权益的,乙方需与承租人或抵押人达成协议,甲方不再对承租人或抵押权人进行补偿。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先支付50%补偿款共计375万元,其余补偿款375万元,在30日内一次付清。
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甲方委托施工单位:
乙方:法人代表:
经办人:签于年月日时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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