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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通知(深圳市法律援助

处)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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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通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2006年5月10日

各区法律援助处(中心):

为了更好地维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外来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下发通知,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城市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或长期在城市就业,主要分布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的产业工人。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民工众多的实际,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的对象,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一)简化对农民工经济困难证明审查。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方政府及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开具,不一定要其户籍所在的地方政府及派出机构开具。

(二)视为经济困难的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如能够提交近期收入证明原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视为经济困难;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对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视为经济困难。

三、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于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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