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示
1、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的贸易诉讼等原因协议由出口单位损失、退还或者赔偿进口商的货款而需汇出的外
2、“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指,外汇局为审核退赔外汇和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而出具的、银行凭此为办理退赔外汇售付的,加盖“监督收汇”章的证明;
3、出口单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或已出口未收汇核销或未出口的情下,因故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出具“已收汇核销证明”。
二、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除申请书外,须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收汇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写明退赔原因、金额、核销单号、核销等);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5、税务局出具退税情况证明(指已办理收汇核销的);
6、注明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指退货赔付的)
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出口报关未办理收汇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写明退赔原因、金额、核销单号、核销等);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未出口报关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的,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写明退赔原因、金额、核销单号、核销等);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
4、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批准后注明退赔金额,加盖“监章”后返还)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进口方付款通知。
四、业务问答
1、外汇局要求出口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有关证明材料”内容?
答:“有关证明材料”一般是指商检证明、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易所行情报价资料、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等文件